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7)
8辅助生产设施 8.1控制室 8.1.1应根据工厂规模和自动化设计原则,设置中央控制室或分车间控制室。 8.1.2 采用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新建生产线,宜设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应包含机房、视频控制设备、操作台; 2 中央控制室宜设置在被控区域的适中位置,并应满足生产控制的要求; 3 中央控制室应布置在有较好的采光和通风、噪声小、灰尘少、振动小、无有害气体侵袭的位置; 4 控制室内的净空高度宜为2.8m~3.2m。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板架空高度宜为0.25m~0.35m。 8.1.3 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应有防尘、防火、隔声、隔热和通风等措施; 2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和检修等要求; 3室内不应有无关的工艺管道通过。 8.1.4 辅助车间应按需要设置控制室;分车间控制室不宜过于分散。 8.1.5 控制室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2 试验室 8.2.1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应设置试验室。 8.2.2 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要求、产品种类设置一级或两级试验室。两级试验室包括中心试验室与车间检验室。 8.2.3 Ⅰ类工厂必须设置两级试验室。 【条文说明】8.2.3 建筑废弃物成分复杂,来自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建筑废弃物原料组分各不相同,I类工厂要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以及生产高品质的再生产品的关键在于加大检验频率,车间检验室的有无则是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的关键功能室。 8.2.4 试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位置。 8.2.5 试验室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应具备留样、成形、标准养护、物理性能测试、力学性能测试、化学性能测试等基本功能;并应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分区;精密仪器检验室、力学室、高温室、粉磨室、沥青室等均应单独设立; 2 标准养护室应保温、隔热,室内设置养护试件支架和自动喷淋养护设备,应做好防水、排水; 3 水池应采取沉淀分离措施。 8.2.6 试验室配备的仪器和装置应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 8.2.7 样品室应配备样品柜,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应清楚。储存环境的安全措施应齐全,并应防火、防潮、通风。 8.3 压缩空气站 8.3.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 0004的有关规定。 8.3.2 压缩空气站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宜设置在用气负荷中心附近,不应布置在粉尘污染的区域。 8.3.3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压缩空气质量、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气路系统损耗和必要的储备量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设备。 8.3.4 压缩空气用于粉状物料充气或输送时,气体应进行充分冷却和除油干燥。 8.3.5 压缩空气站应设通风装置,当空气压缩机室内吸气时,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外墙应设置进风口,进风口通风面积应满足空气压缩机吸气和设备冷却的要求。 8.3 机电维修车间 8.3.1机修车间宜设置在厂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车间的装备水平,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当地的协作条件确定。大、中型厂不具备协作条件时,应具备中修能力,否则可按小修设置; 2 机修车间由机钳、铆焊等工序组成,机修车间应设置备品备件库和乙炔、氧气瓶库以及办公室和更衣室等辅助设施; 3 机修车间地面荷载宜为2t/m2~3t/m2; 4 机修车间应设置起重设备,满足检修要求。 8.3.2电器设备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修车间的配制应根据工厂规模、电气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条件确定; 2 电修车间位置宜设在机修工段附近; 3 大、中型厂的主要生产车间,可根据需要设置电修车间。 8.4 地磅 8.4.1 原料进厂与再生品出厂的主要货运通道上应设置地磅站。地磅站的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方式、总平面物流运输出入口的布置等综合因素确定。 8.4.2 地磅站位置宜选在工厂的货运出入口处。 8.4.3 地磅计量设备应选用电子汽车衡。 8.4.4 地磅站可露天或半封闭式设计。设计时应计入影响衡器运行计量精度的振动、降雨、气流等影响因素。 8.4.5 地磅站的基础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电子衡器》GB/T 7723的有关规定。 9建筑与结构 9.1一般规定 9.1.1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系统、堆场、储库、再生产品制造系统必须布置在封闭式厂房(仓库)内。 9.1.2 厂房设计使用年年限最低应满足25年。 【条文说明】9.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中第1.0.5条,设计使用年限分类中关于易替换建筑结构构建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25年的规定。 9.1.3 厂房结构布置中,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罐区及地坑、应与厂房柱网基础分开。 9.1.4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同时应满足降噪、收尘、采光、通风、防寒、隔热、卫生标准等要求。 【条文说明】9.1.4 建筑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还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 9.1.5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条文说明】9.1.5 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其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降低工程造价。 9.1.6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应符合表10.1.6的规定。 表9.1.6 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
9.1.7 各建(构)筑物按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其安全等级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相关规定采用。 9.1.8 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及其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线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9.1.9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2建筑构造设计 9.2.2屋面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建筑的屋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 2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垂直爬梯的高度大于6m时,距爬梯底端2.4m处起应设置护笼; 3上人的屋面,四周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9.2.2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材料宜选用隔声材料; 2钢结构墙面应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各工艺车间应减小外墙上的门、窗面积。 9.2.3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配件。 9.2.4有设备出入的车间,车间大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进出的需要,门的高度、宽度应大于最大设备高度、宽度0.6m。人行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 9.2.5 生产车间宜采用平开窗,在难以达到的高处,宜采用机械式上悬窗、固定的采光窗或采光带。 9.2.5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工作平台交通梯,楼层间疏散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9m; 2钢梯角度不应大于45°,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防护板。 9.2.6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散水,人行门下应设置台阶,车行门下应设置坡道; 2生产车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3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及《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9.2.9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设防标高,应在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滞水水位再加高0.5m,但不应超过室内地面标高; 2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水设防,可采用刚性防水或刚柔结合的双层防水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水进行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管廊分缝处,应进行防水处理; 3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4 车间内敞开式地坑、地沟的深度大于0.5m时,地面应加设盖板。 9.3主要结构选型 9.3.1基础选型时,建(构)筑物的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当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 2地基具有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下卧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人工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经济合理; 3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地基有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9.3.2主体结构选型时,多层厂房宜采用钢框架结构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或装配式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4结构布置 9.4.1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不增加面积的原则下,厂房的柱网布置宜选用大柱网、大跨度的结构形式。应整齐布置,并宜符合建筑模数;平台梁板的布置应规则,受力应明确。 9.4.2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的构筑物、整体的地坑等,宜与厂房柱的基础分开设置。 9.4.3与厂房相毗邻的建筑物,宜采用沉降缝或伸缩缝与厂房分开设置。 9.4.4设备设置在平台、屋面上时,应对相应位置采取加强措施。 9.4.5当设备重量直接由基础承受,且设备竖向需要穿过平台、屋面时,平台、屋面应与设备分开。设备与平台、屋面之间的缝宽不得小于防震缝的宽度。 9.4.6平台、屋面上的设备不应跨越防震缝布置;当输送设备、管线等需穿越防震缝布置时,设备应具有适应结构变形的能力或防止断裂的措施。 9.4.7输送天桥支在厂房上或筒仓上时,应在天桥上的支点处设置滚动支座。 9.4.8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进行变形观测。 9.5设计荷载 9.5.1 建(构)筑物楼面的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系数,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采用,也可按表9.5.1取值。 表9.5.1 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
9.5.2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9.5.2取值。 表9.5.2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
注:1 屋面兼作楼面时,应按楼面考虑; 2 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 3 带括号的数值适用于不同结构规范的取值。 【条文说明】9.5.2 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的屋面活荷载规定,在不同情况下屋面活荷载取值应有所区别,取0.5或0.3。 9.5.3 建(构)筑物屋面的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9.5.3采用。 表9.5.3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
注:1 有灰源的车间包括预处理车间、分选分离车间,粉磨车间,轻质物车间等。 2 在使用中有较严格的收尘、清灰措施保证时,对于轻型屋面积灰荷载也可采用括号内数值,但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条件及使用要求。 3 积灰荷载仅适用于屋面坡度不大于25°;屋面坡度为25°~45°时,其积灰荷载按插入法取值。屋面坡度为45°及以上时,不考虑积灰荷载。 4 屋面板和檩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5 带括号的数值适用于不同结构规范的取值。 【条文说明】9.5.3 对于采用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钢屋盖,尤其是大跨度钢结构屋盖,积灰荷载的大小对结构用钢指标影响较大。通过对类似已投产工厂的调研发现,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积灰较少,因此当收尘效果良好、积灰检查及清灰措施到位时,轻型屋面的积灰荷载可以取0.5kN/m⊃2;。但是,积灰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积灰荷载有可能超过设计积灰荷载,所以,在设计使用说明中应特别提醒企业管理部门要对积灰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清灰。 9.5.4 建(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的数值采用。计算时应将设备荷载标准值分解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准永久值系数应采用0.8。 【条文说明】9.5.4 工艺提供的荷载数值应包括动力系数。 9.5.5 建(构)筑物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地震作用: 1 通常情况下,应按房屋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计入扭转的影响;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9.5.6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9.5.6采用。 表9.5.6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9.6结构计算 9.6.1处于抗震设防地区时,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条文说明】9.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9.6.2地基基础的设计时,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等的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9.6.3 振动设备下的结构荷载,应结合振动设备的动荷载系数进行综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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