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2)
1总则 1.0.1为在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中,遵循国家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总体目标,确保生产活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环保、节能减排,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条文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是工厂设计应贯彻的方针。“安全可靠”是工厂建设和生产的前提;“技术先进”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条件,“清洁环保、节能减排”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发展的环境要求;“经济合理”则是在满足环保和生产效率、效益需要,工程投资合理,提高投资收益率,不提倡低投入、简单生产。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计。 1.0.3当建筑废弃物中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第39号令)中的危险废物时,处置工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0.4新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存量、增量建筑废弃物的总体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1.0.4 生产工艺与装备的选用直接决定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工厂的资源化率水平。建筑废弃物因受原有建筑结构直接影响导致成分复杂,极具区域特性,在规划设计废弃物再生工厂时,应将当地建筑垃圾存量特性以及老旧、拆迁建筑物特点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且应经综合效益和市场需求的分析研究,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高资源化率的生产工艺与装备。 1.0.5改建、扩建工程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和适用的生产工艺与装备及辅助设施。 【条文说明】1.0.5为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本条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厂原有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1.0.6建筑废弃物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6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涉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故本条规定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节约能源、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术语 2.0.1建筑废弃物 是指对各类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等进行拆除、建设过程、修缮及房屋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条文说明】2.0.1建筑废弃物主要由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混合料、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组成。 2.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 利用信息化与自动化等手段,通过一定工艺系统的处置,将建筑废弃物加工成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的固定式工厂。 2.0.3 再生无机料土 指建筑废弃物在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工艺生产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能用于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的混合粉。 2.0.4 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 在配制过程中掺用里再生骨料、再生砖粉等再生材料的无机结合料。 2.0.5 砖粉 指废弃红、青砖(瓦)类及各种砌块等,经研磨获得的粉料。 2.0.6 轻质物 指建筑废弃物中所含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2.0.7回收物 建筑废弃物中所含的旧金属、废轻质物统称回收物。 2.0.8再生材料 指建筑废弃物经过处置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包括无机料土、再生骨料、砖粉等。 2.0.9再生产品 指部分或全部利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 【条文说明】2.0.9 包括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路用材料、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再生有机产品等。再生骨料既可作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中间产品用于下一环节再生材料的生产,又可作为再生材料直接使用。 2.0.10分选 指通过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建筑废弃物中的不同特性组分分类并归集的过程。 【条文说明】2.0.10 建筑废弃物分选过程包括分选废旧金属(如钢筋等)、分选轻物质(如木料、塑料、泡沫、防水材料等)、分选砖、分选混凝土块、除土。 2.0.11分离 通过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再生骨料表面的水泥砂浆或沥青进行剥离的过程。【条文说明】2.0.11 建筑废弃物经过预处理-破碎-分选等工艺处置后,会产生水泥砂浆-骨料、沥青-骨料等混合骨料,经过特殊的分选工艺,将骨料表面附着的水泥砂浆与沥青去除,对后续加工高品质骨料极为重要。 2.0.13除土率 表征建筑废弃物再生工艺除土效率的量,用百分比表示(%);经工艺处置后分离出的土质量占处置前建筑废弃物中总土量的百分比。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处置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做组分分析。 【条文说明】3.0.1建筑废弃物按来源分为五类:以砖-混结构为主的建筑废弃物,以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建筑废弃物,装修建筑废弃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路面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依据来源的不同,工艺流程选择不同,设备选型不同。在工厂工艺设计时,应依据来源参照下表估算建筑废弃物总量与各组分比例,综合再生产品设计方案,确定工艺流程,进场的建筑废弃物须经过工厂各处置环节资源化后全部资源化为再生产品,达到废弃物入厂与资源化产品出厂的组分平衡。 表3.0.1 各类建筑废弃物组分占比参考值(%)
3.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必须对建筑废弃物任何组分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0.2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作为环保类企业,其自身不能对外排放废弃物。因此,在再生工厂设计阶段,对工厂处置的建筑废弃物任何组分都应给出成熟的处置工艺,来实现废弃物经过加工转化为再生建筑材料或制品的过程,这些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处置等。 3.0.3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存量、增量以及城市规划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建筑废弃物的组分分析,综合建设条件、市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3.0.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建设规模主要取决于项目所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等。 3.0.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模划分
【条文说明】3.0.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计规模以年处置进场建筑废弃物的总量作为依据。经测算与综合分析比较,年处置量上限不宜超过300万吨/年。工信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中规定小型建筑垃圾处置工厂应大于30万吨/年。 3.0.5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应按表3.0.5分类,根据工艺系统配置情况可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表3.0.5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资源化水平分类
注:●——必备;○——可选;◎——至少三选一 【条文说明】3.0.5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资源化水平主要取决于能否达到废弃物进厂与资源化出厂的组分平衡。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是再生工厂前端处置的必要环节;建筑废弃物所包含废混凝土块、废砖瓦、渣土、废石等组分经前端处置后可通过再生混凝土、再生干混砂浆、砖粉系统、再生砖(砌块)、再生无机结合料等系统加工成为再生材料;建筑废弃物中废轻质物的分选与再利用是目前国内资源化处置的难题;骨料整形系统能够提升再生骨料品质,有助于提高下游再生建材性能。信息化与自动化是衡量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是否形成规模化联动作业的判断依据。 3.0.6 建筑废弃物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并应按进厂量和实际处理量分别进行计量和统计。 3.0.7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生产过程中,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应配备相应的计量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进厂可根据物料输送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2 配料宜采用定量给料或配料秤; 3 计量装置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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