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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4)

时间:2017-03-31 15: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住建部 点击: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到,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的内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三个方面。全文如下:

  5建筑废弃物处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废弃物处置工艺设计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废弃物来源与成分,经多方案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条文说明】5.1.1工艺流程的确定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资源化率、工程投资、生产成本等因素。因此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积极选用先进合理、节能减排的生产工艺流程。

  5.1.2 工厂处置工艺应包含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泥水分离、回收物处理、再生材料储存及再生产品生产系统。

  【条文说明】5.1.2 由于建筑垃圾来源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为提高工厂资源化率水平,工艺流程中应尽可能区分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泥水分离、再生材料储存与再生产品加工等系统。

  5.1.3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工艺流程中,必须设计轻质物分选工艺。

  【条文说明】5.1.3 建筑废弃物中含有的轻物质基本是有机物,一方面,这些新物质易分解,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另一方面,这些轻物质也会对再生材料品质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无论是无害化处理、还是资源化处置建筑废弃物,都必须将其中的轻物质分拣出来。

  5.1.4 处置工艺宜根据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设计多道均化工序。

  5.1.5处置工艺宜根据产品要求设计骨料整形工艺。

  【条文说明】5.1.5应根据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选择是否整形。随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提高,对骨料粒形及表面状态要求越来越高,产品优质化是混凝土原材料发展的必然趋势。

  5.1.6工厂主要生产系统的工作班制宜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工厂主要生产系统工作班制

  5.1.7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主要工艺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按建筑废弃物来源与成分、工厂规模、产品方案、设备类型、设备来源与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5.1.8 设备选型前应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应绘制物料平衡图。

  【条文说明】5.1.8 物料平衡是计算建筑废弃处理过程中全部废弃物及处理过程的产物(骨料、粉体、金属、土、轻物质等)之间的平衡关系。设备选型是根据物料衡算的结果进行的,应根据产品单位时间(t/h)产量的物料平衡情况和设备的生产能力来确定所需设备的台数、规格、型号。

  5.1.9各工段之间的物料输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并应选择能效比高的设备;

  2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输送能力富余量宜按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3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收尘装置,下料溜管应降低落差,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内,应有耐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4物料输送应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运输环节;

  5物料输送廊道应避免交叉,如有交叉,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高差不应小于1.5m;

  6应根据物料的性能选择合适的运输设备及设备参数。

  5.2预处理

  5.2.1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应设置预处理作业区,并配备大块废弃物破碎处理设施与人工分拣设施;预处理作业区不应少于300m2。

  5.2.2 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应具备消毒、降尘、分类、粗破、拣选、排水功能。

  【条文说明】5.2.2建筑废弃物进厂后在预处理过程中应进行消毒、降尘、分类、粗破、拣选、排水等多道预处理工序。首先将较大尺寸的块状物料通过粗破工艺破碎到后续工序可接受的尺寸范围,同时通过拣选将较大尺寸的金属、轻物质等分拣出来。考虑到喷淋及建筑废弃物含水等因素,预处理作业区内应具备排水功能。

  5.2.3 消毒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法。

  5.2.4 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区应设置降尘措施,降尘宜采用水喷淋法、区域降尘法,宜布置在卸料与上料区。并应为封闭状态,还应配备照明、监控系统。

  5.2.5 建筑废弃物应根据来源不同分类存放。

  【条文说明】5.2.5 不同类型的建筑废弃物,其处理工艺不同,入厂时分类存放,可减少分选工作量,有利于提高再生材料的质量。

  5.2.6大块废弃物破碎处理设施宜选用液压锤。

  5.2.7拣选区应设置人工分选作业平台,并应配备小型物料运输车。

  5.3分选分离

  5.3.1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可包含除土、分选废金属、分选轻质物、砖混分离、沥青-骨料分离、粉体回收等环节。

  5.3.2 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宜采用干法工艺。

  【条文说明】5.3.2 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组分特性综合分析确定。干法制砂工艺流程对环境影响较小,推荐优先采用干法工艺。湿法制砂工艺流程需要水源及水处理等辅助生产设施,工艺较为复杂。当建筑废弃物含水率低于5%时,应选用干法工艺,含水率超过5%时,宜选用湿法。

  5.3.3 分选工艺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组分的不同特性,可采用筛选法、磁选法、风选法、水选法等。

  【条文说明】5.3.3根据建筑废弃物含杂特性,通过筛分、人工拣选、风选、水选、磁选等系统工艺分离建筑垃圾中渣土、废木材、废塑料、废织物、废钢筋、轻型墙体材料等杂物。

  5.3.4 分选工艺设计时,应在一级破碎之前设置人工分选平台。人工分选平台应水平布置于分选皮带两侧,且应与地面标高相同;若高出地面,则应在平台边缘设置安全防护栏;分选平台宽度不宜小于800mm,长度不宜小于6m。

  5.3.5 人工分选宜采用平皮带。皮带宽度不宜超过1200mm,带速宜为0.3 m/s~0.9m/s。

  5.3.6 除土方法宜采用筛分法。

  5.3.7金属分选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色金属应使用永磁或电磁除铁器,除铁器的选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式或滚筒式除铁器;

  2有色金属可根据当地固废中有色金属的含量,选择合适的分选设备。

  5.3.8 轻质物分选宜采用风选法,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干法工艺中,轻质物分选宜采用风力分选方式,并应设置分级分选;

  2在湿法工艺中,可采用浮选法分选轻质物。

  5.3.9 应根据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确定轻物质分选效率。

  【条文说明】5.3.9 轻物质分选效率:指建筑废弃物经过破碎分选工艺,被分选出来的轻物质占建筑废弃物中轻物质总量的百分比。轻物质对再生产品性能影响较大,应最大限度地防止将轻物质带入再生产品中。

  当再生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和再生砂浆,再生骨料中的轻质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5.3.10 应根据再生产品对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选择砖混分离系统。如再生骨料用于生产普通混凝土,分离分选工艺流程应包含砖混分离系统。砖混分离效率不应低于85%。

  【条文说明】5.3.10砖混分离效率,是指被分离出来的砖在被分离建筑废弃物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以砖为主的建筑废弃物加工得到的骨料,其吸水率大、压碎指标值高,用在混凝土里对混凝土的施工性能与力学性能等有不利影响。经大量的试验表明,再生骨料用于混凝土中特别是强度等级较高(C30及以上)时,再生骨料中砖的含量不应超过15%。

  5.3.11 装修废弃物的分选分离,选用流程时应以轻物质分选分离和筛分为主,宜选用破袋给料、三级筛分。

  5.3.12 沥青混合料的分离宜选用热振、冷淬工艺。

  5.3.13 分选分离过程产生的粉体应回收利用。粉体回收系统应配备砂粉分离装置、粉尘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5.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废弃物经过破碎处理后会产生大量的粉体,这些粉体如果不加以回收,一则导致骨料中粉体含量指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二则后续工艺过程易产生粉尘,对工作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严重影响健康,极不利于厂区粉尘治理。

  5.4破碎、筛分

  5.4.1破碎与筛分工艺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状态及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采用一、二级或多级破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应根据再生产品技术要求,宜选用二级或三级破碎,两级筛分工艺;

  2 破碎设备的类型应根据再生骨料的质量要求而确定。

  【条文说明】5.4.1 经过预处理后的建筑废弃物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以废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是指废弃混凝土块含量占约90%以上,不含废弃黏土砖类的建筑废弃物;

  2、以黏土砖为主的建筑废弃物是指废弃黏土砖含量不低于80%,最大几何尺寸大于300mm废弃混凝土块含量为0,最大几何尺寸小于300mm废弃混凝土块含量不超过10%的建筑废弃物;

  3、混合建筑废弃物是指既不符合以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的组成、也不符合以黏土砖为主的建筑废弃物组成的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成分复杂,主要成分的差异化可导致后续处置工艺截然不同,以主要成分含量的多少做适当的分类,便于后续加工时针对不同类的来料采取适当的处置工艺。

  5.4.2各级破碎工艺之后必须设置除铁工艺。

  【条文说明】5.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提高再生材料品质,同时为防止建筑废弃物中的废金属对后续工艺设备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破碎工艺后必须进行除铁。另外,金属对再生骨料作为混凝土原材料夹杂在混凝土中对建筑构筑物的耐久性有极大的影响。

  5.4.3筛分设备选型应根据筛分物料的特性、筛分设备的结构、工艺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适应工况条件下的合理筛面材质和结构;

  2若被筛物料粒级范围较宽时,应采用双层筛作为单层筛使用;

  3在条件允许时宜选用座筛。选用吊筛时应降低吊装高度。

  【条文说明】5.4.3本条对筛分设备的选型作出了规定。

  3 选用座筛,是为了方便检修及维护。减小吊筛的吊装高度,是为了减少振动筛摆动幅度,便于生产操作。

  5.5骨料整形

  5.5.1骨料整形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工艺系统的质量要求确定。

  5.5.2 骨料整形应包括整形设备、细度模数调整装置、砂粉分离装置。

  【条文说明】5.5.2 骨料整形旨在提升再生骨料品质。

  5.5.3 再生骨料整形宜采用立轴冲击式破碎设备,也可采用骨料还原设备。

  【条文说明】5.5.3 立轴冲击式破碎设备旨在提升骨料粒形与级配并同时降低骨料表面含粉率。骨料还原设备旨在去除骨料表面包裹的旧水泥浆或旧沥青,以达到或接近原生骨料品质。

  5.5.4 再生细骨料品质提升宜采用粉磨设备。

  【条文说明】5.5.4 可将细骨料经过专用设备的研磨生产再生微粉,从而进一步提升再生细骨料附加价值。粉磨设备可选用自磨、球磨、立磨等设备。

  5.6 泥水分离

  5.6.1生产线应根据工艺流程配备泥水分离系统。

  5.6.2 泥水分离宜采用压滤法。

  5.6.3经浓缩压滤系统处理后的物料(泥饼)含水率不应大于30%。

  【条文说明】5.6.3 经过对泥水分离设备制造行业的大量的调研分析,浓缩-压滤设备处理后的泥饼含水率基本上都低于30%。

  5.7回收物处理

  5.7.1回收物处理系统应包括废旧金属回收打包与轻质物回收,并应分类存放。

  5.7.2回收物处理系统应配置废旧金属打包设备。

  5.7.3 轻质物储库面积应按轻质物的容重储存期确定。

  5.7.4轻物质处理可经轻质物资源化系统处理,或经压缩、打包后统一处理。不得将轻物质直接作为废弃物丢弃。

  【条文说明】5.7.4 轻物质易分解,直接丢弃易对环境产生污染。

  5.8再生材料储存

  5.8.1再生材料储存区应靠近相应的制造区,不宜进行二次倒运。

  5.8.2粉体材料应按粒度及活性状况分类罐装储存,储存设施应采取防潮措施。

  5.8.3再生材料应分区分类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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