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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3)

时间:2017-03-31 15: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住建部 点击: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到,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的内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三个方面。全文如下:

  4总图运输

  4.1一般规定

  4.1.1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与工业布局,结合建筑废弃物来源、市场供应半径、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保节能、场地自然条件、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4.1.1总体设计可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选出投资节省、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生产可靠、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方案。

  4.1.2工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外部协作的要求,并应合理设置厂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规模。

  4.1.3总图设计应根据再生产品品种及流向综合分析,有利于生产和管理,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4.2厂址选择与总体规划

  4.2.1工厂分期建设时,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规划时应兼顾近期与远期设施布置衔接。并应合理利用土地。

  【条文说明】4.2.1 在规划利用建设土地时,应充分利用地形、缩短内部运距和节约用地。

  4.2.2工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区域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前期工作的规定。不应占用耕地。

  4.2.3厂址选择宜靠近建筑废弃物供应点,且应对建设规模、建筑垃圾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4厂址应根据远期规划要求与城市建设特点,不仅满足近期处置功能与模块设计所需的场地面积,还应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4.2.5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2.6厂址应选择在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4.3总平面布置

  4.3.1厂址用地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4.3.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的建设规划。主要是建设投资强度、用地性质、平面布局、规划控制指标、用地控制红线、建筑形式等,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4.3.2总平面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2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

  3与厂区的自然条件相适用;

  4 应根据声学因素合理规划,结合功能进行分区;

  5留有扩产能、扩品种、更新设备、调整工艺的空间;

  6符合卫生、防火、防爆、防雷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3.3建(构)筑物应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并应按功能合理设置分区、生产辅助设施宜集中设置、综合利用。

  【条文说明】4.3.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设施应根据工厂所在区域的气候特征、外部建设条件、工厂规模及生产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一般情况下,根据工厂设施的功能及相关性宜分区设置。生产辅助设施应集中设置,统筹利用厂区资源。

  4.3.4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5破碎、筛分、粉磨车间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建(构)物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4.3.6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与对防震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的防震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3.7原料库、再生材料库、成品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储库的储存能力应适用建筑废弃物大批量集中进场,并应满足生产对储存期及大型运输车辆的要求;

  2各储库的竖向设计及地表水排放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和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3成品库的场地应满足物料进行装(卸)车、倒堆储存及转运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装(卸)车位及储存场地。

  【条文说明】4.3.7合理配置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装(卸)车、倒堆、转运设备可以节约场地、提高场地的堆存能力。

  料堆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装(卸)车方式、装(卸)车时间所要求的装(卸)车位确定,不同的料堆之间应设有不小于4m的间隔通道,堆料总长即为堆场长度。堆场宽度应根据堆场条件及倒堆转运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生产对储存量的要求。

  4.3.8变(配)电所、中央控制室、压缩空气站、机电维修车间、备品备件材料库、地磅站、试验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应靠近服务对象布置。

  4.3.9办公及生活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宜利用厂区周围的服务设施。厂区办公楼、宿舍的布置应满足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并应满足对外联系方便的要求。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应集中布置。

  【条文说明】4.3.9厂区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区办公楼、宿舍前宜设置一定的活动场地。宿舍也可与办公楼合并布置。

  4.3.10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厂区建(构)筑物之间应有联络通道和调车场地。厂区道路设置及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生产运输车辆和行人通行条件要求。

  4.3.11厂区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全场贯通无障碍。断头路在道路尽头处应设置回车场地。

  【条文说明】4.3.11厂区生产运输道路宜与厂内消防通道综合考虑以节省道路用地,消防通道应保障消防车辆通行顺畅,并且不能作为堆放物品场地之用。

  4.3.12厂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厂区消防要求。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物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

  【条文说明】4.3.12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货运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保证物流通畅,保证人群安全。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是为了职工上下班顺捷、安全、进出厂方便。

  4.4竖向设计

  4.4.1厂区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竖向设计应结合生产工艺要求,厂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合理选择竖向布置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然地面坡度在3%以下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

  2当自然地面坡度在3%~5%之间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布置;

  3当自然地面坡度大于或等于5%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式布置的台阶划分应与厂区功能分区一致。

  【条文说明】4.4.1竖向布置形式有平坡式或阶梯式。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在竖向设计时,应根据场地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场地竖向布置形式。

  4.4.2工厂地面设计标高应结合场地防洪要求、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泄、工程地质及土(石)方工程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场地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0.5m以上。

  4.4.3工厂出入口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道路路面标高,并应连接平顺。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截水构筑物。

  【条文说明】4.4.3工厂地面标高一般要求应高于场外道路标高,当工厂地面标高低于场外道路标高,应设置截水构筑物,防止场外雨水灌入工厂。

  4.4.4竖向设计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的距离应按建(构)筑基础尺寸及埋深与地基条件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m。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建筑物通风和采光、地表排水、地下管线敷设、道路通行、施工机械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

  4.4.5当厂区靠近山坡且有被山洪侵袭的可能性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截水沟等设施。

  4.4.6场地平整边坡、山体开挖边坡应有足够的自身稳定性。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并应根据分析结果采取防止边坡产生滑坡、坍塌等危害的预防措施。

  4.5管线综合布置

  4.5.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统筹安排。

  4.5.2管线综合布置应合理选择管线走向,就近原则、集中原则,并应满足安全生产、检修方便的要求。

  【条文说明】4.5.2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管线介质性质及埋置深度的要求,合理设计、节约用地。

  4.5.3管线综合布置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宜预留管线改扩建余地,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

  【条文说明】4.5.3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压力线范围内,并应考虑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之间、各管线之间的施工和检修所需的最小合理间距;建(构)筑物基础与管线基槽开挖线的关系;管线进户位置等因素合理布置管线,减少管线在平面和竖向上的交叉。

  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会对双方产生不利的影响,尤其对管线的使用安全、施工检修造成困难,为了缩小不利影响的范围,一般情况下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以正交为宜,在困难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45°。

  4.5.4地下管线埋置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4.5.4本条为保证管线使用期的结构安全而制定。管线埋置深度应按各影响因素的最大埋置深度确定。当管线从道路下方穿过时,管线处于路线上活动荷载的受力范围内,为了管线免受外力影响不致损坏管线,管线与道路结构层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一般情况下管线顶面距道路结构层底0.5m是合适的。对于需特别保护的管线或埋置深度不足的管线需采取防护套管进行保护,或按相关专业提供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保护范围宜超出道路路基外不小于1m。

  4.5.5相互不产生干扰的管线在走向相同时应共架或共沟布置。管线共沟设计时,给水管、热力管应布置在管沟上部,生产工艺管布置在中部,工业废水管、生活排水管等布置在管沟下部。

  【条文说明】4.5.5管线采用共架、共沟的集中布置方式有利于节约用地、方便管理。共架、共沟铺设的管线在保证使用安全和满足施工、检修的前堤下可适当缩小间距。

  4.5.6厂区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条文说明】4.5.6厂区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统筹考虑、近期集中、近远结合。改、扩建工程中的管线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4.5.7地下管线、地上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和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中对管线综合布置的有关规定。

  4.6 厂区道路

  4.6.1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物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

  【条文说明】4.6.1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货运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保证物流通畅,保证人群安全。主要人流出入口应靠近生活设施区,是为了职工上下班顺捷、安全、进出厂方便。

  4.6.2 厂区道路应按大型重型车辆道路运输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双向车道不宜小于8.0m;单向车道不宜小于4.5m。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应分开设计。

  4.7厂区绿化

  4.7.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时应同时进行绿化设计,厂内办公、生活区应进行绿化设计,生产区宜进行绿化设计。

  【条文说明】4.7.1植被保护环境效益主要有吸收有害气体、吸滞粉尘、减少空气中含菌量、降低噪声、降湿降温、增强气流循环、保持水土等作用。植被保护社会效益主要有美化厂容、改善工厂面貌、增进职工健康等。绿化设计应考虑在办公楼、生活区布置草坪和景观树种,在生产线周边布设宽叶树种以起到隔声和绿化效果。

  4.7.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绿化应选择易成活、具有观赏性的树种;

  2绿化布置应与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协调一致,宜形成层次丰富、环境优美的景观;

  3应根据排放粉尘的性质、浓度、及噪声污染的特点合理选择树种。破碎、筛分、粉磨、搅拌等高噪声车间周围,应选择叶面大、枝叶茂密、减噪能力强的树种,也可选用枝叶密集的绿篱、绿墙进行减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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