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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5)

时间:2017-03-31 15: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住建部 点击: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到,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的内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三个方面。全文如下:

  6再生产品生产系统

  6.1 再生混凝土

  6.1.1混凝土搅拌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有关规定。

  6.1.2再生混凝土搅拌系统中,水泥、掺合料等粉料应设置专用、独立的储存-供料-称量系统。

  6.1.3各种粉料在投入搅拌机前,应于称重桶与搅拌机间设置粉料预均化设施。

  6.1.4预拌混凝土系统中再生骨料宜分级堆放,宜采用自动化形式入仓,三级砂、三级石以上的储存、供料、称量系统,且应分仓计量,相互之间不得混杂。

  【条文说明】6.1.4对各级骨料进行分级堆放、分仓计量,有效避免生产出的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

  6.1.5所有骨料应单独计量,称量装置应设置顺序连锁控制装置。各称重机械结构与控制系统均应具备粗微称重功能。

  【条文说明】6.1.5设置顺序连锁控制装置,是为了保证各种材料的称量偏差控制在预定的要求范围内。

  6.1.6称量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骨料称量斗的容量应能容纳拌合机单盘次的最大配料量且不外溢,称量斗的易磨损部位应作耐磨、助滑及降噪处理;

  2粉料称量斗应能容纳生产线最大配料量,粉料称量斗的上方应设进气、排气装置,并应有滤尘和清除效果。粉料称量斗与给料机构、卸料机构之间应装有防尘护罩,防尘护罩的安装方式不得影响称量精度;

  3液体称量斗应耐锈蚀。外加剂溶液的称量斗应耐酸碱腐蚀。称重装置在计量过程中应采用导流装置,防止外加剂泄露与计量失误。

  6.1.7 再生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6.2再生干混砂浆

  6.2.1对设备高度没有限制情况下宜选用塔式生产线。

  6.2.2集料制备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多个上砂料仓;

  2宜设置烘干设备;

  3宜具有去除大于5mm以上砂头功能;

  4宜设置除铁装置;

  5宜设置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6宜采用机械分级工艺,分级后集料宜单独存储。

  6.2.3生产系统宜设置砖粉仓。

  6.2.4对集料系统、砂浆成品宜设有在线取样口。

  6.2.5再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模块宜靠近再生细骨料堆场;

  6.2.6再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的有关规定。

  6.2.7干混砂浆移动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干混砂浆移动筒仓》JB/T 12025的有关规定。

  6.2.8 再生干混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6.3砖粉

  6.3.1砖粉工艺的前端应设置除铁、金属探测报警装置或旁路系统。

  【条文说明】6.3.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建筑废弃物原料在破碎和输送过程中若混入铁质物件,当进入辊式磨后,将对磨机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在上述位置应设置除铁及报警装置。

  6.3.2 砖粉工艺流程设计应简洁流畅、布置紧凑,缩短物料运距与高差,避免物料往返运输。

  6.3.3 砖粉系统应包括原料储存仓、计量输送、喂料、粉磨、选粉、粉体收集与输送、均化与储存、检验等设备。

  6.3.4原料储存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应至少满足粉磨设备每班3h~4h生产运行的需要;

  2设计应保证物料在仓内不起拱、不挂壁、不堵仓,自上而下流动顺畅;

  3原料储存仓顶和仓底输送设备转运点均应设收尘装置。

  【条文说明】6.3.4本条对原料储存仓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1降低喂入砖粉系统的物料粒度,可以提高磨机产量、降低粉磨电耗。当采用辊式磨时,其适宜的喂料粒度和规格有关,所以应根据辊式磨的规格和设备性能来确定。

  2原料储仓的容量主要是为了满足砖粉系统连续运转需求,仓容不应小于磨机3h~4h的喂料量,对于大规格磨机在布置上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仓容。

  3由于建筑废弃物来源复杂和广泛,若水分大了容易造成堵仓,因此制定此款。3湿粘物料宜采用浅仓,并加大出料口的长宽比,浅仓锥壁倾角不应小于70°,宜在仓壁铺设防粘、耐磨材料。对于钢板仓,宜根据物料含水情况在锥壁上加设仓壁振动器。

  6.3.5计量和喂料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物料特性不同,宜采用定量给料机或全密封型定量给料机,计量精度误差不应大于±0.5%,喂料量调节范围应为1:10;

  2湿黏物料宜在定量给料机前段加设运速较低的预给料机,且料仓出料口的长宽比宜适当加大;

  3磨机喂料设备宜采用锁风喂料给料设备;

  4原料储存仓与计量设备之间应设闸阀,以便检修计量设备。

  【条文说明】6.3.5 本条对计量和喂料设备的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常见的设备有回转锁风喂料、全密封型定量给料机等;定量给料机属于重量式喂料设备,喂料准确度高,称重误差应小于±1.0%,喂料调节范围为1:10。

  3 对于建筑废弃物的粉磨,磨机排渣需再喂入磨机粉磨,宜采用定量给料机、提升机、锁风回转式给料机串联式设计进行计量和喂料。

  4 在原料储存仓与计量设备之间设闸阀,是为了便于检修计量设备。

  6.3.6 粉磨设备应根据产能、易磨性、产品细度、电耗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磨机台数与规格应根据生产能力、产品细度、日工作小时、物料易磨性、磨蚀性等确定;

  2超细砖粉应采用超细研磨设备;

  3 出磨砖粉的水分应控制在0.5%以内,最大不得超过1%。

  【条文说明】6.3.6本条对砖粉系统的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磨机选型与工厂规模、生产砖粉的品种、物料易磨性、粉磨系统的流程以及日工作小时数、是否需要考虑用电“避峰”等这些因素有关,因此应根据这些具体条件来确定磨机规格和台数。

  2 超细砖粉指细度D97≤10μm的砖粉 。

  3 出磨砖粉的水分应控制在0.5%以下,这是由于砖粉特性、输送及储存库的要求,水分过大,易在库内和库壁结料,堵塞充气箱充气层,降低充气搅拌均化效果。

  6.3.7砖粉的收集与输送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粉收集应根据砖粉细度、腐蚀性、水分等要求确定,应选用收尘效率高的气箱式脉冲布袋收尘器,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2砖粉输送应根据输送距离、高度、总图布置、能耗、投资等综合比较后确定,宜采用机械输送,并在设备进出料口易扬尘位置设置收尘装置。

  【条文说明】6.3.7 砖粉的收集应根据微粉细度、腐蚀性和水分要求,宜选用结构简单、收尘效率高的气箱式脉冲布袋收尘器,袋龙和布袋材质宜根据砖粉特性合理选择,为防止布袋结露,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

  砖粉的短距离输送宜选用机械输送,从而节约能耗;远距离输送时,应根据具体条件综合比较确定,采用经济合理的输送设备,如气力输送斜槽、DB型仓式气力输送泵等。

  6.3.8砖粉的均化与储存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粉的均化方式宜采用连续式均化库;

  2不同类别的砖粉应分别进入独立的均化库,不可混仓储存;

  3入库砖粉的细度应根据后续生产工艺的具体应用要求而定,宜采用比表面积作为细度表征指标;

  4均化库的数量宜根据装车和卸车的要求、粉体产品质量的检验要求、同时生产的粉体品种及市场需要与运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储存期规定;

  5均化库底宜设置充气卸料装置,卸料口宜设置防止压料起拱的减压锥或其他设施。寒冷地区的充气卸料装置应采取防冻结措施;

  6均化库底充气气源宜采用定容式鼓风机,库底充气箱总面积不应小于库底总面积的30%;

  7均化库卸料设备宜采用电控流量控制阀;

  8均化库顶和库底应设置收尘装置;

  9砖粉输送和收尘器的回灰宜按不同品种粉体分类处理。

  【条文说明】6.3.8本条对砖粉的均化与储存设备的选型作出了规定。

  1 根据再生建材生产对砖粉的均匀性要求,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均化库前的均化作用,确定合适的均化库类型。连续式均化库工艺布置简单、占地少、电耗低、操作控制便捷、投资省,技术成熟。

  2 由于砖粉的原料来源、成品细度存在差异,应分别进入独立的均化库储存,避免成品间污染问题。

  3 砖粉的细度需要根据后续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定,可参照水泥、矿渣等常用建材产品的细度,宜采用比表面积作为细度表征指标。

  5 砖粉库的出料口设计在库底时,为防止物料起拱方便卸料,在卸料口上方宜设置减压锥或其他措施。

  6 定容式鼓风机,不因系统阻力改变而改变风量,因此作为连续式均化库的充气气源比较合适。库底充气面积对不同类型的库是不同的,对常用的减压锥型充气箱总面积,宜不小于库底面积的30%,目的是减少卸料死角。

  7 电控流量控制阀是指气动或电动流量控制阀,可根据后续生产工艺系统的操作需要,遥控开停和电动调节卸料量。

  8 库顶收尘风量主要来自:气力输送的风量、输送设备的风量、微粉入库排除的风量、落差引起的风量以及即将放空时库底充气逸出的风量和漏风量等。库底收尘风量主要来自:库底充气卸料风量、输送设备的风量、漏风量等。

  9 为了保证砖粉性能稳定,在生产多品种砖粉时,应避免微粉输送和收尘器回灰时的不同微粉产品的混杂。

  6.3.9砖粉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磨设备利用加热炉余热烘干物料时,宜布置在余热提供装置的附近。若无余热可用,应单独配置热风炉系统;

  2磨机上方应设置检修提升装置,起吊重量应根据磨机最大部件重量确定;

  3磨机在进、出料口应设置锁风装置;

  4磨机润滑油站的布置,应保证回油顺畅,斜度不宜小于5%。若妨碍交通,可设在地面以下,上面加设活动盖板;

  5磨机液压油站的布置,宜靠近磨机;

  6砖粉系统中易被物料磨损的工艺非标准件、阀门及风管等,应采取耐磨和降噪措施;

  7砖粉车间应预留设备检修通道或空间。

  【条文说明】6.3.9本条对砖粉粉磨系统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1 砖粉系统在利用加热炉余热烘干物料时,为减少管道压损和热耗,简化缩短入磨热风管道,方便操作管理,因此磨机应靠近余热提供装置布置。若没有余热可利用,应配置热风炉系统。

  2 为便于磨机检修,设计时磨机上方应考虑设置起吊装置。起吊能力应不小于磨机最大部件的重量。

  3 为防止漏风而降低热效率增加能耗,磨机进出料口应设置锁风装置。

  5 为了保证磨机润滑油的回油顺畅,油管斜度不应小于5%;液压油站布置宜靠近磨机,减少液压油输送距离,缩短磨机抬辊和落辊时间。

  7 砖粉有较大的磨蚀性,对工艺非标准件、阀门以及风管等磨损大,应采取有效的防磨损和降噪措施。

  8 为了便于设备维护和检修,粉磨车间设计时应预留合理的检修通道或空间,便于吊车出入与作业。

  6.3.10砖粉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节能型变压器及其他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

  2粉磨供电系统中宜设电容器或进相补偿,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电耗;

  3对要求调节流量的风机和水泵,宜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风机宜采用节能型高效风机;

  4照明设计中,对高大厂房宜采用LED灯混光设计;对辅助车间的照明光源宜选用LED设计;

  5在总图布置中应遵循工艺流程简洁流畅、布置紧凑,最大限度地缩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距与高差。

  【条文说明】6.3.10砖粉系统主要的能源消耗是电耗,采用先进的粉磨装备与工艺技术是节能前提之一。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做到简洁、流畅、紧凑布置,减少设备数量,采用节能电器设备,同时做好全厂供配电管理调度工作。

  6.3.11 砖粉生产工艺宜配置成品检验工序。

  6.3.12 砖粉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应受潮、混入杂物,储存期限不宜超过7d。

  6.4再生水泥砖、砌块

  6.4.1生产再生水泥砖、砌块应优先选用全自动砌块成型生产线。成型机的设备基础应做减振、阻断、以及二次封闭设施。

  6.4.2 原料库的设计应根据气候特点、原料性质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陈化库,陈化期不宜少于7d;

  2 原料库储存场地应至少满足1个月的生产用量。

  【条文说明】6.4.2 再生原料应进行陈化处理;北方寒冷地区、南方多雨地区应设置原料库,并应设置保温或防雨措施。。

  6.4.3 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的再生原料应经过分选、分离处理,以保证配料的精准度。

  6.4.4再生砖、砌块工艺车间应设置养生窑,并配备自动控制设备。

  6.4.5 产品种类宜为轻质自保温型或混合级配型的水泥制品。其他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6.4.5 轻质自保温型的再生砖、砌块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JG/T 407的有关规定,轻质骨料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质骨料》GB/T 17431˙1的规定;混合级配型的水泥制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砌块》GB/T 15229中的有关规定;装饰混凝土砖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混凝土砖》GB/T 24493的规定。

  6.5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

  6.5.1 道路用再生无机结合料宜在拌合站生产。

  6.5.2路基路面材料生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拌合站选用的拌合设备应为卧式双转轴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不少于12s,宜采用双搅拌机系统;

  2拌合站的生产能力应满足不少于400t/h、4000t/d的混合料拌合能力;

  3集料仓的数量应保证级配需要,且不应少于4个;粉体灌不应少于3个;

  4水泥、石灰、砖粉罐仓应配备破拱器;

  5路面基层材料有机物的尺寸不宜大于级配料最大粒径的三分之二,有机物含量不宜大于3%;路基填料有机物的尺寸不宜大于级配料最大粒径,有机物含量不宜大于5%。

  6.5.3 用再生骨料生产的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的有关规定。

  6.6轻质物资源化

  6.6.1轻质物资源化系统设计时,应以年处理建筑垃圾总量的1%计算其中需要处理的有机/垃圾可燃物数量,并应据此确定设计或选择设备的处理能力。

  6.6.2轻质/垃圾可燃物处理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全部、彻底处理各种建筑废弃物中的可燃物;

  2处理过程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3轻质物资源化系统不应再产生新的液体、气体、固体废弃物。

  6.6.3车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质垃圾可燃物储存预处理需要密封车间,车间净空高度应为6m以上;

  2车间面积不宜低于3000m2(按年处理100万吨建筑垃圾规模计算)以上;

  3处理设备车间面积应为600 m2以上,车间净空高度应为10m~12m。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00m3。

  6.6.4轻物质处置设备总能耗应满足每处理1吨垃圾可燃物设备直接能耗不超过40kW/h。

  6.6.5处理水用量及排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过程用水宜循环使用,每处理10t垃圾可燃物,设备用水不得超过0.1t;

  2全部处理过程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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