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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8)

时间:2017-03-31 15: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住建部 点击: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到,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的内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三个方面。全文如下:

  10供配电

  10.1一般规定

  10.1.1生产线及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区、生活区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1.2生产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需要,并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方便、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10.1.3 设计中应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的产品,严禁使用技术落后淘汰的产品。

  10.2用电负荷

  10.2.1 中央控制室、与生产安全有关的水泵、风机、消防设备、为生产设备自动控制系统提供电源或发出指令的装置、危险环境的应急照明等用电负荷的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2.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2.3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3供配电

  10.3.1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现状确定合理的供配电方案。

  10.3.2 厂区内应设中心变配电站,车间用电负荷大于200kW时或供电半径较远时应设车间变配电所。

  10.3.3 变配电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应方便进出线和设备运输;

  2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附近,当无法远离时,应避免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或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泵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之相邻地段;

  4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

  5 变电所的防火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6 配电装置的布置、通道及围栏与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离及尺寸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3.4 二级以上负荷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工厂附近确无其他电源时,厂内可采用自备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0.3.5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10.3.6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4 为生产线上用电设备供电的应急电源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10.3.7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4厂区配电线路

  10.4.1 厂区内配电10kV以下时宜采用电缆,对不宜采用电缆或场外较长距离的分散用电点,可采用架空线路供电。

  10.4.2 厂区敷设的电缆少于8根时可采用直埋方式,多于8根时可采用电缆沟、排管、电缆隧道等方式敷设。

  【条文说明】10.4.1、10.4.2 这两条规定是厂区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直埋电缆、电缆沟、电缆桥架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要求,具体可参阅《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94D101-5和《电缆桥架安装》04D701-3。

  10.4.3 电缆线路应选择最短路径,应避开规划拟建项目预留地,尽量减少与水、气、热力等其他管线的交叉。

  10.4.4 当已知规划预留地及项目规模时,宜统一考虑其未来建设项目的管线路径。

  10.4.5 电力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10.4.6 厂区道路应设道路照明,照明电源宜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灯具控制箱宜选用与灯具配套的产品。

  10.4.7 厂区道路照明的电源采用市电电源时,供电系统应最大限度保持三相负荷平衡,每个路灯应单独设置熔断器。

  10.5 车间配电

  10.5.1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用电设备的交流低压电源,宜由车间变电所、配电室提供。车间低压配电宜采用380/220V的TN系统;

  2 以二级以上负荷为主的车间,车间变电所宜安装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单母线分段运行。当只设1台变压器时,应设低压联络线,由附近配电室或车间变电所取得备用电源;

  3 供给三级负荷的车间变电所,可只设1台变压器;

  4 有条件时,宜在配电室内设电动机控制中心,车间用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非生产线的检修设备、可以采用放射式、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

  5 容量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由车间变电所直接供电;

  6 对于距离变电所较远的辅助车间,宜在车间内控制室或负荷集中的地方,设置低压二次配电点,对本车间用电设备放射式供电,对非生产线的检修设备,可以采用放射式树干式结合的配电方式。

  7 车间的单相负荷,宜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D,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低压侧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10.5.2 车间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沟、电缆桥架、梯架等方式明敷。

  10.5.3 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采用埋地敷设时,应注意避开与之无关的设备基础。

  10.5.4 车间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0.5.5 生产线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电气元件的位置、颜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GB/T 4025的有关规定。

  10.5.6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及《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有关规定。

  10.6 照明

  10.6.1工作区的照明可采用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混合照明、局部照明方式。

  10.6.2光源应首选高效的节能产品,宜选用LED灯。

  10.6.3生产车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表10.6.3的规定 。

  表10.6.3 生产车间及辅助配套生产最低照度标准表

      10.6.4 应急照明、疏散照明、警卫照明等应使用应急照明光源。

  10.6.5 车间照明供电应与生产设备用电、辅助设备、动力设备用电分开供电,宜采用专线供电。专线供电的电压波动控制应在5%范围内。

  10.6.6 小功率室内照明回路的每一单相支路线路电流不应超过16A,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10.6.7 车间内宜使用大功率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回路,每一单相支路线路电流不应超过30A。

  10.6.8 每分支回路均应设有过载、短路保护装置。

  10.6.9 多尘埃的场所,灯具选择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其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实验》GB 7000.1~9的有关规定。

  10.6.10 车间内各操作平台、步道、有检修要求的坑底应设局部照明、应急照明;照明电源宜采用交流220伏电压等级,一般照明的电压等级宜为220V;一般检修用手提行灯的供电电压等级不应超过36V;高温潮湿有导电地面的场所,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低于2.2m,并应在供电回路中设置防触电保护装置。若无法避免,则应使用电压等级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容易触及而无防触电措施的照明灯具,电压等级不应超过24V。

  10.6.11 窑炉、破碎、磨粉、烘干、冷却、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6.12 所有灯具及线路均应避免安装在高热设备附近。

  10.7防雷与接地

  10.7.1工厂建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7.2 工厂电气接地系统包括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电子设备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等。

  10.7.3 工厂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宜采用TN系统。由同一电源系统供电的车间、辅助用房等建筑物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同一种的接地系统,建筑物以外的电气设备宜单独接地。

  10.7.4 在TN-C或TN-C-S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10.7.5 在TN-C-S接地系统中,宜在用户进线配电箱处,将PEN线分为PE线和N线,一旦分开两者不得再合并。

  10.7.6 在TN-C接地系统中,N线上不应装设只将N线断开的电气器件;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10.7.7 变电所内,不同用途的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0.7.8 全厂的共同接地装置,应通过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中的接地干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低压电缆中的PE线,连成可靠的电气通路,形成全厂的接地网。

  10.7.9 共同接地装置宜利用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当自然接地体能够满足要求时,可不设人工接地体(变电所除外),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10.7.10 设在电收尘设备附近的工作接地极,应离建筑物及其他系统接地极距离不小于3m。其接地电阻应满足电收尘设备的要求,应采用单独引下线接到接地装置上。

  10.7.11 直流回路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零线、接地线和接地体。直流回路专用中性线,接地体及接地线也不得与自然接地体。

  10.7.12 接地导体的选择和对接地电阻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7.13 工厂的厂房、设备基础必须设置防雷接地。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11给排水与供热通风

  11.1给水与排水

  11.1.1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应根据地区水资源的总体规划,与临近城镇和工农业部门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

  2工厂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1.1.2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11.1.2排水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地形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应保障厂区雨水应能及时、自流排至场外不致产生积水。

  11.1.3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综合办公楼的用水量宜为50L/(人∙天),职工食堂的用水量宜为(20~30)L/(人∙次),职工宿舍用水量宜为200L/(人∙天);

  3冲洗车辆、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为(2.0~3.0)L/(m2∙次),绿化浇洒用水量也宜为(1.0~3.0)L/(m2∙次);浇洒道路、冲洗车辆宜优先使用中水;

  4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量,宜按照生产总用水量的10%计算;

  5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俩规定:

  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放;

  2 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3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要求确定;

  4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11.4.5给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11.4.6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部位宜设置放水阀。

  11.2供热

  11.2.1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2.2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其中未列出的,可采用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

  11.2.3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的有关规定;

  2 利用建筑垃圾中分拣的轻质物给工艺系统供热或采暖时,采暖热煤及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管理、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室内温度需保持在0℃以上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根据要求确定;

  5高大的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全面采暖;有温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应采用隔断围护结构,并应设置局部采暖或设置取暖室;

  6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采暖建筑物过高,且采暖热负荷仅为小型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可设置局部采暖;

  7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热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11.3通风

  11.3.1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构)筑物的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1.3.1的要求。当空气温度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表11.3.1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

  11.3.2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当事故排风与排热、排湿系统合用时,通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机开关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

  3事故排风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m/s~0.7m/s计算,并应采用自然补风。风口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进风口不应低于2m,排风口不应低于2.5m。

  11.4空气调节

  11.4.1控制室、实验室、供配电系统控制室等,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综合办公楼、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物,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4.2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实验室、综合办公楼、职工宿舍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2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3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4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所有风道、保温材料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12节能

  12.1一般规定

  12.1.1总平面布置时,应优化生产现场布局和物流规划,缩短原料和成品输送距离。各生产线中应采用节能型生产工艺设备。

  12.1.2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节能型产品。

  12.1.3工厂宜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可利用余热。

  12.1.4企业应建立能耗统计系统,建立能耗测试数据、能耗计算和考核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应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12.1.5附属建筑物应满足建筑节能要求。

  13.2生产工艺节能

  12.2.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生产工艺布置应流畅合理。

  12.2.2生产工艺流程中,应选用适宜的入料粒度与出料细度。

  12.2.3 改建或扩建生产线时,应采用电机变频改造、低压供电系统增加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等节能技术。

  12.2.4 合理选择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减少低压电能的损耗。

  13.3节电

  12.3.1生产线上应配备低耗、高效的节能型电力变压器。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性能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12.3.2对要求调节流量的风机和水泵,应选用变频调速装置,并应根据流量的调节范围、电机功率的大小和投资情况,选用不同的调速装置。风机均应采用节能型风机。

  12.3.3 启动电流较大的电动机宜选用660V或10(6)kV电压等级的电动机。

  12.3.4照明设计中,高大厂房应采用高压钠灯、高压汞灯、金卤灯等以及节能灯的混光设计;辅助车间的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节能灯设计。不得使用白炽灯。

  12.3.5当场地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钠灯、荧光灯具等光源时应采用就地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12.3.6 室外道路照明宜选用太阳能作为照明电源。

  12.3.7 加强全站供配电管理,合理使用及调度用电负荷。厂区内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照明、动力、空调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12.3.8 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13环境保护

  13.1一般规定

  13.1.1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条文说明】13.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依法治理的内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三个方面。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粉尘排放及烘干燃烧产生的废气对大气的污染,防治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等,防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防治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另外对于地方及特殊区域有相关要求且高于国家标准的,需按地方的规定执行。

  13.1.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不宜建在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也不宜建在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内。

  【条文说明】13.1.2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是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对环境影响的两个主要方面,在设计选址时就应同时考虑这两方面的防治,降低防治的难度,减少防治的成本。

  13.2大气污染防治

  13.2.1物料输送设备与设施应采用全封闭设计,进料端及出料端应设置收尘及降尘装置。

  【条文说明】13.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应对破碎、筛分、搅拌、粉磨及输送转运等物料输送设备以及生产设施采取全封闭措施。

  13.2.2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

  【条文说明】13.2.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主要粉尘污染源包括有组织排放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污染源为破碎设施、筛分设施、搅拌设施、粉磨设施、物料输送转运设施等。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为车辆卸料、原料堆放场等。

  13.2.3再生产品系统中,砖粉系统、骨料系统、再生混凝土系统、再生干混砂浆系统均应设置收尘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尘器的粉尘排放指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2袋式收尘器中,布袋的耐温性能应满足入袋烟尘最高温度的要求;

  3收尘器应有超高温报警和自动保护装置;

  4收尘器宜配有压差计和消声器。

  【条文说明】13.2.34收尘器配有压差计后,在出现负压时,能启动风机给收尘袋送风,从而有利于收尘袋的日常维护。

  13.2.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各生产线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应配置相应的收尘系统,粉尘排放指标应满足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13.2.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各生产线易产生扬尘的工序见下表:

  表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中易产生扬尘工序

      13.3噪声污染防治

  13.3.1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3.3.2 工厂的厂界、车间、设备均应采用隔声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13.3.2对于厂界降噪,外墙应采用加装吸音维护板、加高隔声障板,设置吸音隔栅等措施,使厂界外环境噪音达标。

  13.3.3 设备降噪设计应进行设备基础减振处理。

  【条文说明】13.3.3 除通过设备选型降噪外,对于分选分离、筛分、磨机、风机、搅拌机、空压机、皮带机等,在工艺设计时应增加减震底座。如仍不能达标时,应采取二次维护处理。

  13.3.4生产线工位噪声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工位噪声不应大于70dB(A);

  2其他操作工位噪声不应大于85dB(A)。

  13.3.5 厂区降噪宜采用绿化降噪。

  【条文说明】13.3.5 厂内种植带有吸音效果的树种。绿化景观立体化。树种可选择抗污染、抗盐碱、滞尘、耐旱、耐高温、耐涝、耐潮湿、易生长、易成活的树种。

  13.4污水处理

  13.4.1工厂生产区应配套建设水循环系统。

  13.4.2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管网应分开布置,废水排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13.4.3严禁利用渗坑、渗井等手段排放污水。

  【条文说明】13.4.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为防治污染地下水所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13.5环境保护监测

  13.5.1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环境监测点。

  13.5.2监测采样点应布置合理,在产生烟气、粉尘、废水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应设置永久性采样点。

  【条文说明】13.5.2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来说,主要是对烘干尾气的监测,一般应在烟囱处设有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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