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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4)

时间:2016-09-01 18:5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江西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从江西省人民政府获悉,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水利及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拆除建(构)筑物,施工单位还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逐步禁止施工现场砂浆搅拌。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城市生活垃圾、建筑余土、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四)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4摄氏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二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防治扬尘: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在平整作业结束后设置围挡。

  (三)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四)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绿地、绿化带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四十四条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四十五条 矿山开采应当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施工便道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勘查、开采矿山应当及时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在矿山开采、停采、关闭的不同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环境。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四十七条 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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