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4)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可以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者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减轻城市道路交通负担。 第三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环卫车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全部采用双燃料; (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二条 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四十三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四)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四十六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四十七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四十八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泄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十九条 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 第五十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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