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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及纳税特点研究(5)

时间:2012-10-19 13:43来源: 《中国能源》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及纳税特点研究

 
  最终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为6200-51-93.5=6055.5万元。
 
  客户的实际成本6200-51-440(设备增值税抵扣额,估计值)=5709万元。
 
  4.2  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双方商定不含增值税的供电价格为0.3875元/kWh,含税价为0.4534元/kWh。
 
  按年供电3200万KWh计算,节能服务公司年收入=3200×0.3875=1240万元。5年合计不含税收入6200万元,含税收入则为7254万元。另外,节能服务公司每年需缴纳211万元增值税,由于部分设备可以用于抵扣,一般前两年不用实缴增值税。最终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为6200+211×2=6622万元。
 
  客户实际支付7254万元,但有1054万元(即6200×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成本为6200万元。
 
  节能服务公司还需要考虑利息、折旧、经营成本以及企业所得税。
 
  4.3  EMC(缴纳“营业税”的节能服务)模式
 
  双方商定按供电计量的节能服务价格为0.3875元/kWh。
 
  按年供电3200万kWh计算,节能服务公司年收入=3200×0.3875=1240万元。5年合计6200万元。如果没有享受营业税优惠,则节能服务公司需要缴纳6200×5.5%=341万元的营业税,实际收入为5859万元。如果营业税优惠,则节能服务公司收入为6200万元。
 
  客户实际支出为6200万元,客户不能抵扣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还需要考虑利息、折旧、经营成本以及企业所得税。
 
  4.4  EMC(“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节能服务)模式
 
  双方商定按供电计量的节能服务价格为0.3875元/kWh。
 
  按年供电3200万kWh计算,节能服务公司年收入=3200×0.3875=1240万元。5年合计6200万元。
 
  如果没有享受增值税优惠,则节能服务公司需要缴纳6200×6%=372万元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为5828万元,考虑到设备含有增值进项税的因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该很少。另外,如果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则节能服务公司收入为6200万元。
 
  客户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2万,客户的实际成本为5828万元。
 
  鉴于客户的增值税抵扣因素,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适当提高节能服务的价格。
 
  节能服务公司还需要考虑利息、折旧、经营成本以及企业所得税。
 
  4.5  各种模式的简单比较
 
  为便于进行比较,在保持客户的实际成本都为6200万元的前提下,第一种模式可以调高合同总价为6691万元,其中4500万元增值税票,2191万元服务费发票。客户实际支出成本为6691-51-440=62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实际收入为6691-51-2191×5.5%=65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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