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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及纳税特点研究(4)

时间:2012-10-19 13:43来源: 《中国能源》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模式及纳税特点研究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1年底,北京市政府已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已获国务院批准,将在2012年9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估计内容与上海基本相同。预计不久之后,全国普遍推行这一政策的可能性较大。
 
  按照试点文件规定,采用这一模式,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可以进行抵扣,节能服务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6%。为了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营业税减免的现行政策一致,试点文件又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采用这种模式的情况下,与采用营业税模式(第三种模式)相比,节能服务公司的实际税负不变(免征),客户可以得到增值税抵扣的好处。考虑到客户的负担减轻,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与客户谈判适当提高节能服务费,以便分享税收优惠的好处。这对节能服务产业来说是一种税务激励政策,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4  案例分析
 
  某建材企业余热发电项目,装机规模6MW,实际平均发电容量4.0MW。该建材企业从电网买电的价格为0.585元/kWh(含增值税价格)。经测算,该项目总体投资约为4200万元。
 
  预测项目年供电量为4.0×9000×1000=3200万kWh。
 
  年节能效益=3200×0.585=1872万元(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时为1872/1.17=1600万元。
 
  下面介绍各种模式的具体方案。
 
  4.1  分期付款的总承包模式
 
  假定双方约定节能服务期限为5年(不含建设期1年),总的节能效益为8000万元,项目的总体投资4200万元。双方谈判的合同能源管理总体服务价格介于这两者之间,具体的结果由双方商定。
 
  假设双方谈定的总价为6200万元,按季度等额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最终提交给客户的是4500万元的设备、工程发票。另外提供1700万元的服务费发票。节能公司缴纳300×0.17=51万元增值税。如果没有营业税优惠,还需要缴纳1700×5.5%=93.5万元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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