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4)
需补上农村水污染防治短板 地方政府负有直接责任 董中原委员说,建议第49条修改为:“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全面覆盖农村居民需求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长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建设目标;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样修改的理由是,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仅关系到水污染预防和治理,也关系到农村整体环境的治理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关系到农村的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因此国家应当全面支持;地方政府在防治水污染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统筹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长期工作目标,逐步稳健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这不仅对防治水污染意义重大,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将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确保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谢旭人委员说,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是水污染治理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环境保护,是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不仅要建设处理设施,而且要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人员,落实具体运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卫留成委员建议将农村饮用水问题单独列两条: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的管网延伸。二是同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议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金额 谢旭人委员说,修改稿第78、81、85、87条都涉及罚款,所有的罚款金额都太低了。这样违法成本就很低,缺乏法律应有的震慑力,建议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金额。 杨震委员说,第89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罚款按照直接损失的20%,重特大的罚款按照造成直接损失的30%,这和原来法律是一样的,除了把污染清除以外,罚款应该加重,根据情况提高到50%到100%,这样加大违法的成本,对改善环境相信会有很大的好处。 谢小军委员说,关于第87条,认为所规定的处罚的程度轻了,因为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乃至生命的安全,而该条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只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该更加严厉。 郑功成委员说,如果没有更严格的惩罚,必不可达到法律追求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将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真正用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轻微的惩罚实际上是在默许和纵容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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