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突出的修改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与《环境保护法》进行了有效的制度衔接,二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内容,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很多内容变成了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修正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防治责任怎么落实? 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追责力度 贾春梅(全国人大代表)说,修正案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其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其二是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建立河长制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 周天鸿委员说,修正案第16、17、18三条分别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承担的责任作了修改,建议加上“在跨区域河流中推行河长制”。这是国家层面水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之一,对跨域河流整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梁胜利委员说,建议将河长制相关内容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河长制的实质就是明确河道管理的责任问题,明确“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张平副委员长说,建立河长制有利于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完善水治理体系,对于保护水环境,包括水污染防治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组织保证,建议把建立河长制的内容补充到水污染防治法中。 陈竺副委员长说,建议总则部分充分吸收《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和属地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水污染治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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