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
地下水污染要问责不作为行为 杨卫委员说,目前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地下水的污染,建议一是第38条提及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站等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的问题。现在开发页岩气或者通过压裂的方式开采石油使用的压裂液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量大面广,是我们将要面对的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在这方面应该在法律上明确,有关专业部门要对其进行评估。二是第43条通过相关企业对地下水进行监测,这仅是一种自律性的措施。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他们管辖区域的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地下水的情况变坏了,应该对政府行政上的不作为进行问责。 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 莫文秀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构建公众参与制度,一方面是政府在水污染防治规划评价、监督及处罚决策中,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是水污染行为后果影响面广,加害主体难以明确,加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与当地公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建议这次修法进一步体现防治水污染取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贾春梅说,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如下规定:(1)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水体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民事起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应该督促其纠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经依法督促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仍不予纠正,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管理部分应该独立成章 沈春耀委员说,这次修法把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方面的内容拓展了。建议关于饮用水部分单独成章或者成节集中地规定。现在饮用水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头等的民生大事。饮用水管理部分应该进一步凸显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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