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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用改革让环评制度焕发新活力(5)

时间:2016-09-26 14:4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中国环境报 点击:
【摘要】近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要求等,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对《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8 问:《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这基于什么考虑?准备如何实施?

       崔书红: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的要求。就具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而言,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综合考虑了项目的工艺水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分析预测了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数量和方式。

       但项目实际运行中,环评的这些要求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往往落实不到位。排污许可是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环评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将环评结论载入许可证,作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硬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的依据,有利于推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从源头预防到污染治理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总的来看,环评作为预防性制度,重在事前预防,是固定污染源的“准生证”,内涵既包括对项目实施后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风险防范以及新建项目选址布局等,也包括建设期的“三同时”管理,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身份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之一。现阶段,二者相互补充,而不是谁替代谁,或合二为一的关系,也不存在实施排污许可制,就弱化了环评制度的问题。

       为加强环评、“三同时”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环评要通过导则的修订,一要明确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清单,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源强核算及技术方法。二要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科学预测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用“一套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执法的硬约束,解决现在固定污染源管理“多套数据”的问题。三要简化程序,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环评竣工验收,落实业主“三同时”主责, 并将企业落实“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的前提,实现环评与许可制管理无缝衔接。

       9 问:《实施方案》提出要改革管理方式,在环评中推进并联审批,避免规定打架、互为前置,如何实施?是否意味着环评“一票否决”被弱化?

       崔书红:国务院明确要求确需保留在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在环评领域推进并联审批是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时间成本。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明确对重特大项目,应将环评审批作为核准前置;对于其他项目,国务院也已明确其项目环评属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完成。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中也强调要逐一落实报建审批事项,未取得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随着报建审批事项的规范清理,环评优化经济发展、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不仅没有弱化,应该说重要性进一步突显出来了。

       在具体操作方面,《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项目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的要求。此前,关于环评审批与水土保持审批,有关法律规定不尽一致,这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已经彻底解决,9月1日后水土保持就不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要求了。

       同时,《实施方案》也在内部流程等方面推行并联,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调整为并联办理,目的就是尽可能提高审批效率,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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