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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用改革让环评制度焕发新活力(4)

时间:2016-09-26 14:4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中国环境报 点击:
【摘要】近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要求等,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对《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6 问:《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是不是现在就可以实施?取消许可后,如何做好监管?

       崔书红:今年4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公告,明确取消了各级环保部门的试生产审批。《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要取消验收许可,这是环保部门坚持“简”字当头、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而无需再报环保部门审批,预计每年可减少审批数量十余万多个。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重心将由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性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

       必须明确的是,取消的是验收的行政许可,而不是取消了“三同时”制度。新《环保法》再次强调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已经印发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和政府监督性监测,还将完善后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此外,将大力推进建设项目在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环境信息公开,强化“三同时”信息公开制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全社会监督强化环保要求的落实。

       关于何时正式取消验收审批事项,由于这一行政许可是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按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要求,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报送国务院,明确提出取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要求建立“三同时”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机制,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才能成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遵照执行的依据。目前,仍需沿用现行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7 问:《实施方案》提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基于什么考虑,如何实施?那些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是否需开展环评?

       崔书红: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30万个。其中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数量各占5%、45%和50%。根据现行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表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采取审批制增加了环保部门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改革后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接得住、管得好”,也有利于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减轻社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了登记表改为备案制的试点工作。为规范登记表备案,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明确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并在全国使用统一的备案系统。

       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已经基本成熟,备案系统正在测试。同时,环境保护部正在修订的还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一步明确需要备案的登记表行业,明确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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