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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在即,企业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将不会再持续(4)

时间:2014-12-25 10:13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在即,企业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将不会再持续

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据朱风松介绍,2013年某地环保部门向法院移送近30起环境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只受理了两起,其他案件均无理由退回,不予受理。

按日计罚效果如何?

高额罚款让违法排污企业望而生畏,促使其在权衡违法排污和整改环境问题的利弊时将天平偏向了后者

2014年,一个新词被频繁提及,这就是按日计罚。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事实上,国内“按日计罚”的经验来自重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是环境保护部委托重庆市环保局起草的。

2007年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11条第2款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2011年修订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8条第2款规定:“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这成为重庆实施“按日计罚”的依据。

创建于1966年的某化工厂拥有上亿元资产,产品远销欧、美、日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但因建厂较早,厂区布局不合理,地下管网混乱,生产设施陈旧,产品结构及其工艺设备落后,存在设备跑冒滴漏、清污分流不彻底、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处理要求等问题,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在实施按日计罚之前,环保部门先后对其行政处罚40余次,罚款200多万元。但由于问题整改所需要的资金远远超过罚款总额,企业拒不进行整改。

2009年4月,企业排污许可证到期后,环保部门未再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在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2009年5月起,环保部门先后对其超标排污、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计罚8次,罚款金额共计16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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