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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解读(4)

时间:2014-12-16 11:43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 讯,12月4日,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113号文),并公布首批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30个PPP示范项目涉及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交通、新能源汽车、地下综合管廊、医疗、体育等多个领域。 同一天,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从项目适用范围、部门联审机制、合作伙伴选择、规范价格管理、

《指导意见》立意很好,从国民经济综合管理与平衡角度,推动体制改革的部门职责出发,正式吹响了开展PPP的号角。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项目适用范围描述准确为“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并作了详细列举,有助于减少一些如商业地产开发等非公共品、公共服务包装成PPP的瞒天过海做法。

然而,虽然《指导意见》明确了很多问题,但也有值得思考的地方。

问题一:如何界定PPP和特许经营?

既然国家发改委鼓励推行的PPP模式是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那么特许经营与PPP是什么关系?如果特许经营是PPP模式其中一种体现形式,怎样理解国家发改委起草的《特许经营法》或最近提出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其中的特许经营定义基本等同于PPP。

问题二:一定程度鼓励了政企不分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工作机制中提出的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实施主体和建立联审机制等想法很好。不过,协调机制中提到“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其中并没有同样支持PPP模式的财政部。

关于实施机构的规定,如果允许国有的“行业运营公司”作为代表政府方的PPP实施主体,可能继续模糊了国有企业与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界限,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政企不分继续存在,在地方政府层面不应鼓励这种做法。

问题三:《合同指南》中还有问题没有厘清

《指导意见》以附件形式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供PPP项目当事方参考,是提高运作效率、提升项目质量的好方法。但是,曾参加《合同指南》征求意见稿讨论会的专家透露,讨论时发现文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修订,而不知为何就作为正式发文的附件定稿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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