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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4)

时间:2018-11-05 16:41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内蒙古人大网 点击:
【摘要】日前,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建立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线的环境管理体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今年6月在我区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夯实责任为抓手,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实施。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持之以恒建设好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

二是维护人民幸福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区仍存在产业、能源、交通结构不合理、能源使用效率低下、煤炭依赖程度高且短期内难以改变、大气污染时空分布不均、污染类型趋于复杂等问题,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公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根本治理,重现蓝天白云。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草案》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在第四条规定了“自治区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二)针对不同污染情况精准施策。在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借鉴、归纳、提炼了全国各地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具有我区特色、强调针对性、易于操作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比如《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第二十七条规定“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异味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异味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标准”;第四十条规定“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逾期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四十八条规定“重点区域实施氟化物排放总量、排放浓度限值双控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煤炭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分时段运输”。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完善监督管理。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强化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综合运用信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完善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比如《草案》第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第二十一条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行业潜在环境风险,发布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名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破坏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解决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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