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四条(申领时限) 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明确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限以及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通过上海环境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申领公告确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等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环境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申请) 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形成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六)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规程。 (七)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及其计算过程和依据的说明。 (八)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如果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有资质的环评机构针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十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七)、(八)、(九)项不做要求,其他材料可适当简化。 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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