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环规〔2017〕6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1日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核发范围) 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综合许可) 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分类管理) 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分级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以下市级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一)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所属企业。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 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 市环保部门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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