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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4)

时间:2016-08-05 11:5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黑龙江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落实城市政府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重要议事日程,迅速研究部署,全面启动实施。要抓紧建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要求,密切合作,高效联动,形成推进合力。省住建厅负责牵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财政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积极推进PPP模式支持地方海绵城市建设;省发改、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等工作,并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省科技厅要重点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八)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各市、县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投入力度,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推进海绵城市或示范项目建设。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因地制宜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经营管理。省级财政可统筹现有资金,优先支持海绵试点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和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

  (十九)开展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培育。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试点示范工作,抓好省级试点城市及其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省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共同负责省级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申报;省住建厅、水利厅负责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组织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试点原则上从省级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各市、县要整合本地相关力量,加强工作研究,结合工程实践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充分考虑寒冷地区低温、冻胀、使用融雪剂等因素对设施及植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工程措施及维护管理办法;开展适宜技术研发,培养技术和服务人才队伍,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强化试点项目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确保发挥功能效益。

  (二十)完善政策技术标准体系。省住建厅要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地域、气候等特点,因地制宜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各市、县要突出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编制相关技术规定,修订完善城市水系、公园绿地、市政设施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规章,指导海绵城市项目实施。

  (二十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对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

  (二十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县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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