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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16-08-05 11:5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黑龙江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近日,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镇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镇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四大系统”建设,以试点区域建设为示范,带动和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切实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构建山、水、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城镇规划,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功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

  ———坚持生态优先,自然调蓄。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升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自然调蓄和自然涵养能力。

  ———坚持试点示范,有序推进。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开展试点,按照新城区和老城区不同情况分类,稳步推进具有示范作用的海绵城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项目规划建设,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总体目标。以提升城镇防洪排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镇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方面取得成效。市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到2020年,各市县城镇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镇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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