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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在即(4)

时间:2014-12-25 09:57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则对这一流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于许多企业不愿意公开环境信息的畏难情绪,邸向东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要企业自身能够做好治污工作,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标准范围内,环境信息的公示对企业来说有利而无害。”

(原标题:《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在即 企业依法公开 政府从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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