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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在即(2)

时间:2014-12-25 09:57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日常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邸向东表示,一部分是上传数据到河北省环保厅网站,另一部分则是在厂区门口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所有的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由于数据使用无线传输,难免会有数据丢失现象,因此需要工作人员及时补充。

企业公开信息法律效力如何?

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中,如果数据超标,其法律效力如何?环保部门对这部分数据,是罚还是不罚?

对此,杜斌表示:“一般来说,企业公布的数据为小时均值,而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日均值,数据量和对数据的要求都不一样,另外,监测数据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成为环境执法的依据。而企业自行公开的数据信息并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其法律效力有限,也无法成为执法的可靠依据。”

在环保部门引导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过程中,另外一大难点是企业环境信息的来源问题。

企业的数据是自行监测,还是请第三方监测?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完善自身的监测能力建设,没有监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不具备化验条件,企业是否具备自行监测的能力是个大问题。

企业不公开信息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而《办法》第十六条则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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