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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在即(3)

时间:2014-12-25 09:57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在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可按日处罚的条款:“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保障数据真实有效?邸向东表示,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由第三方完成。公司所在地的栾城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有资质,监测出的数据有法律效力,每周出具监测报告发布到网上,每季度委托河北省监测站进行季度核查。对于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工作,由河北省环保厅指定的第三方进行,企业不会擅自改动。

而山东省青岛市自今年9月起施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则规定,擅自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将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怎样有序参与?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将企业环境信息挂在网上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公众参与,只有把公众监督工作做好了,才能推动环保事业向前走,光靠环保部门是管不过来的,发动大家力量反而是好事儿。”杜斌坦言。

环保部门对于公众意见的反馈,是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后,来自公众的,不管是来信、来电还是网络等渠道的反馈,环保部门都会按照信访的流程一一处理。”杜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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