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3)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1条并附登记表,重点对登记表备案制度设计、责任主体、备案流程、违规处罚、诚信机制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一)明确备案制度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在法律定位上有本质区别。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备案是指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接受这种报告、保存有关资料以便公示,备案的结果不会对需要备案的事项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二)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如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环保部门,建设和运营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并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建设单位对提交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备案系统地址,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登记表存档备查,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明确备案流程备案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建设单位在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成功后完成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回执,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环保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备案的项目登记表公开。 (四)违规处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立诚信机制违反备案要求或者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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