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规定,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全 泉 联系电话:(010)66556426 电子邮件:huanping2633@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已于2016年7月2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9月1日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贯彻落实,规范地方环保部门登记表备案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必要性 (一)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也是国务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环评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20万个,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采取审批制增加了环保部门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急需进行改革,简政放权,将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对环境影响很小的登记表类项目不再进行行政审批,改为备案,使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同时释放市场活力。 (二)优化环评,聚焦重点 环评的目的在于预防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基于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环保部门需要掌握登记表项目的基本情况,便于日常监督检查。将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体现了优化环评,将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 (三)指导规范地方备案工作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了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试点工作,但各地方在试行备案工作中,对于备案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备案方式、备案后监管要求等方面做法不一,需要出台相关办法,指导规范地方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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