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
二、编制原则 (一)国家统一框架和系统,地方负责实施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试行备案,有些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备案系统,但各地具体思路和做法不尽相同。本办法不但从制度设计、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备案的基本框架,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格式,而且确定全国使用统一的备案系统。目前我部已组织开发了统一的备案系统,并拟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系统地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在备案系统中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的备案条件。 (二)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备案目的是收集项目相关信息,存档备查,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建设单位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承诺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建设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瞒报、漏报等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环保部门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简化备案程序内容,缩短办理时间本办法尽量简化备案程序和登记表格式,采用网络备案形式,方便建设单位填写并提交登记表信息。登记表采取审批制,需要履行受理、审查、公示、批复等复杂程序,大部分地区审查环节需进行现场踏勘,整个审批流程通常需要3-5个工作日。采取备案制后,建设单位按要求在网上填报完成登记表后即可即时打印备案登记表和回执,完成备案程序,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
三、编制过程 2015年办法起草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共搜集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备案办法制定情况、实施情况相关资料,并赴武汉市、舟山市、深圳市、东莞市、青岛市、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等多地进行现场调研,到各县区行政审批大厅实地了解备案试点情况,组织地方环保部门、环评机构、建设单位进行专题讨论,于2016年4月形成《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其他行业和地方备案相关的管理经验,我们还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海洋局、中石油安全环保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环保局代表进行座谈,学习交流备案改革的实践经验。 2016年5月、6月,我们两次就《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全国环保部门、部内各司局和国家海洋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9月7日,通过部长专题会审议后,我们按照会议要求对《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第三次征求部内各司局意见,并跟进反馈意见再次修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第11条措施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的要求,现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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