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全文】(7)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第110条 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111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112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门户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门户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门户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113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114条 市场主体的申报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已经签订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主体可以按时获得其私有数据信息,并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3年)内的保密性。 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115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116条 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117条 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方式有协商、申请调解或裁决、仲裁、司法诉讼。 第118条 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119条 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120条 广东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本规则拟订实施细则,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121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原有广东省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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