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全文】(6)
第十三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和抄表 第98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等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为市场主体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如有异议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99条 发电侧:原则上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用户侧:同一计量点安装一具符合技术要求的电能计量设备,对专变客户计量点可按照一套主表一套负荷管理终端的方式配置。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可以参照负荷管理终端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100条 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101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电量,并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102条 辅助服务通过能量管理系统、电力需求侧系统等计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结算要求统计辅助服务提供和使用情况。 第二节 结算和电费 第103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第104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 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105条A类机组:实际上网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结算。 B类机组结算顺序: (一)月度基数电量结算。 1.计算B类机组总基数电量。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实际用电量计为总市场电量。B类机组总上网电量与总市场电量的差值计为B类机组实际总基数电量。 2.计算各发电企业月度基数结算电量。根据B类机组实际总基数电量与第四十六条确定的月度总基数电量计划的比值,同比例调整各发电企业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含基数合同转让电量),得到各发电企业基数结算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结算。 (二)月度市场电量结算。 1.结算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转让电量),按各自双边协商交易价差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之和结算。 2.结算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之和结算。 3.根据总市场电量与各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之和的比值,同比例调整各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得到各发电企业市场结算电量。 各发电企业市场结算电量减去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的差值部分,按照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之和结算。 (三)月度偏差电量结算。 根据以下各项计算发电企业偏差电费: 1.当发电企业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大于月度基数结算电量与月度市场结算电量之和时,按第九十一条事后偏差结算价格结算正偏差电量费用,为发电企业收入项。 2.当发电企业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小于月度基数结算电量与月度市场结算电量之和时,按第九十一条事后偏差电量结算价格结算负偏差电量费用,为发电企业支出项。 3.特殊情况处理: (1)由于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全厂等效非计划停运超过3天的,产生的负偏差电量按照事后偏差结算价格与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之和进行结算 。 (2)对于按照第七十一条确定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的热电联产机组,实际运行中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实施调度。若其申报的以热定电电量需求大于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实际上网电量3%的预测偏差部分,按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的绝对值进行考核。 (四)上述第一至第三款结算费用之和为发电企业净收入,其中第三款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考核费用计为发电侧市场收益。 第106条 非市场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电力大用户的结算顺序如下: (一)根据月度实际用电量以及对应的目录电量价格计算用户电费支出。 (二)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电力大用户价差电费,其中负值为收入项,正值为支出项: 1.所有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按各自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价差结算。 2.电力大用户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后形成的月度总市场电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和集中竞争电量。 当总市场电量大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时,总市场电量减去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结算; 当总市场电量小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时,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减去总市场电量后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的绝对值结算。 3.电力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月度总市场电量的偏差,按以下方式结算。 (1)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 (2)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2倍结算。 (3)偏差电量结算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补偿机组发电进度偏差。 (四)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结算费用之和为电力大用户净支出。 第107条 售电公司按照以下程序结算电费: (一)与售电公司签订售电合同的用户,其实际用电量之和为售电公司的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参照电力大用户结算其参与批发市场的价差电费。 (二)分别按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约定的商务套餐以及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售电公司参与零售市场的价差电费,其中负值为支出项。 (三)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结算费用之和为售电公司的净收益。 第108条 第一百〇五条产生的发电侧收益和第一百〇六条、第一百〇七条产生的用户侧收益计为市场收益,用于辅助服务补偿。 第109条 市场主体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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