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全文】(3)
第五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33条 现阶段主要以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电能量交易(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适时启动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 第34条 电能量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争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采取双向报价的形式,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市场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第六章 价格机制 第35条 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36条 输配电价核定前,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7条 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广东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电价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一)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二)适用于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三)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大用户,交易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 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参照执行。 第38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争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交易价差设置上限,电力供应严重过剩时可对报价或成交交易价差设置下限。 第七章 年度基数电量 第一节 年度基数电量确定 第39条 每年年底,预测次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测算西电东送计划、省级政府协议电量,根据用户放开程度测算市场需求电量,测算省内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40条 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优先发电量: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充分安排保障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需要的电量;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发电;兼顾调峰需要,合理安排核电发电;合理安排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适当增加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机组发电量;适当增加实施碳捕集(CCUS)示范项目发电量。 第41条 年度基数电量总规模应不低于优先发电电量规模,并按节能低碳发电调度原则安排。结合全年逐月的非市场用户需求预测、机组检修、来水预测、燃料供应等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计划,确定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分月计划。 其中,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需求、局部网络约束机组的发电需求可根据发用电计划放开程度,在年度基数电量安排时适当考虑。 第42条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发电组合方案。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据此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43条 年度基数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电力调度机构参照第一季度的发电组合方案执行。 第二节 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 第44条 对于A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综合考虑以资源定电、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等因素,合理编制各月份基数电量计划。 第45条 对于B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以年度后续负荷率为依据,结合非市场用户的需求变化、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等因素,合理编制各月份基数电量计划,确保基数电量计划规模与非市场用电需求相匹配。 第46条 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月度基数电量计划,作为合同转让交易以及基数电量结算依据,同月度交易计划一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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