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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6-09-19 15:3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吉林省人民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日前,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6日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党委和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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