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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2)

时间:2016-08-10 15:0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上海市环保局 点击:
【摘要】 近日,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四、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39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核实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信息,并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应保存齐全并至少保存5年。

  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含飞灰预处理设施)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开展监督性监测及日常环境监管。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对市属、区属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监管,并将飞灰预处理的浸出毒性检测情况纳入运营监管范畴。

  六、完善飞灰填埋规划

  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填埋规划。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库区应满足除崇明外全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长期安全填埋需求,确保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安全。

  七、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

  鼓励焚烧飞灰预处理稳定化、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对具备工程转化应用的资源化技术,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节约本市填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沪环保防〔2012〕501号)废止。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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