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
近日,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 各区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投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有效防范飞灰转移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按照“源头控制、安全处置”的原则,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现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飞灰预处理 本市所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均应在焚烧厂内配套建设飞灰预处理设施。本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江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结合设备大修,于2016年11月底前配套飞灰预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在焚烧厂内经稳定化预处理后,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入场要求后方可外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附后。 二、规范飞灰处置去向 自2016年12月1日起,原则上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除崇明外,均经厂内预处理合格后纳入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库区安全填埋。规划建设的崇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飞灰纳入崇明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库区安全填埋。 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DB31/7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飞灰收集输送管道、容器和预处理设备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应做好出厂飞灰量、浸出毒性检测等飞灰管理台帐的纪录、存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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