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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全文+下载】(3)

时间:2016-07-27 15:2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

       四、强化危废监管保障措施

       (一)细化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污防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细化明确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接收要求,制定下达危险废物年度抽查计划。省固管中心负责组织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规范化管理抽查工作,对发现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各级环保局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涉危险废物审批审核、监管、执法的部门职责,按要求充实、配备相应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力量。市级环保部门还要按规定组织对辖区内列入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的重点产废和经营单位开展环境监察和监督监测等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还应指导产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在规范化管理工作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所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按程序惩处和移送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保障现场检查的频次,市级环保部门对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废单位每年抽查不低于30%;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以往对各级环保部门检查频次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检查的记录、签字和存档工作;现场检查必须在认真填写《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重点检查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核对物流相关记录、票据等,不给企业留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空隙。发现经营单位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48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发证机关。

       (二)建立健全考核追责机制。省环保厅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于60%或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事故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级环保部门要暂停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对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环保部门要给予奖励;对于未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于每年6月5日左右依法发布本辖区涉危险(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各市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令(第31号)等规定,每年1月15日前公布辖区内本年度需公开环境信息的涉危险废物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同时明确企业需公开的内容;监督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要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往信息公开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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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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