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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全文+下载】

时间:2016-07-27 15:2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切实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强化措施,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经营单位监管

       (一)严格经营许可。严格执行《“十三五”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环评和颁发经营许可证。逐步提高危险废物焚烧、废矿物油、废酸废碱等行业处置利用企业申领条件和监管要求,有计划地推进现有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升级换代。

       (二)把握检查重点。各级环保部门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指标体系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危险废物检查档案,并着重把握5个方面的检查重点:

       1、企业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方式、规模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现场经营设施及经营方式是否与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相一致。

       2、每批次转移联单与转移计划批准文件是否相符;企业是否将转移联单按时送交相关单位;是否保存了5年内的全部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数量、类别与经营单位接收记录、分析记录是否一致。

       3、经营记录薄是否详细记录本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来源、数量、流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是否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过程产生的产品、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的入库和出厂情况。

       4、是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和污防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详细记录配套水、电、汽、药剂、燃料的使用情况;是否规范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和频次,并如实、完整记录监测结果。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财务数据、票据、处置合同内容是否相匹配;经营设施运行记录是否与出入库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原辅料消耗记录相匹配;在线监测设施运行记录是否与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相匹配;原料、能源消耗记录与相关账目票据是否相匹配;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是否与物料平衡、运行记录相匹配。

       (三)严控程序节点。一是事前备案。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改、扩建前未向发证机关备案的,或持证起每满3年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到发证机关备案的,发证机关要暂扣其经营许可证,不得受理其变更、换证申请。二是暂停经营。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未经备案或擅自改变、拆除经营设施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并报请发证机关暂停其经营活动。三是不得闲置。对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经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危险废物一切经营活动,要经现场核查后方可同意其复产,并及时向发证机关上报有关情况。四是终止经营。对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如涉场地等污染要监督其限期完成修复,要将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按规定存档管理。五是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分别按月、季、年向县、市、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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