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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全文+下载】(2)

时间:2016-07-27 15:2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

       二、强化产废单位监管

       (一)监督产废情况。一是管理计划。要监督产废单位规范制定《管理计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的相关要求,《管理计划》要保存十年以上。二是规范台账。要监督产废单位按照《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与生产记录相衔接,详细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危险废物台账要保存十年以上。三是申报登记。要监督产废单位按全省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更新的相关要求,如实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在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二)把握检查重点。各级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基础上,要从4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1、转移计划。是否按照《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制定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年度转移计划是否按时报送并获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流向发生变更或转移数量超过年度计划的,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容器是否完好无损和密封妥当;是否将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存放,并加贴标签和设置分区标志牌;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联单执行。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是否具有相应的转移计划审批手续和转移联单,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去向、数量与计划审批文件不符情况,转移联单是否填写规范、单随货走、及时报送、保存齐全;是否全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4、自行处理。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规范建立了内部管理台账,并如实详细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危废利用产出的(副)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三、严控危废转移管理措施

       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一)严格运输车辆。确需跨界转移的,必须要求产废单位选用经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车辆,同时要求产废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承诺不得在转移过程发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全程跟车押运。在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规范的转移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之前,必须要求产废单位派专人全程押车,与接收单位交接时,要提交押运人员的身份信息、全程录像资料、运输GPS路径及运输时间、运送物品重量及独立包装个数。

       (三)严格接收程序。要监督接收单位人员查验押运人员提供的信息,对货物进行称重并核算损耗的合理性,检查运送物品的密封完整性等,在全程受监控情况下,办理入库手续;转移联单第四联连同第一联复印件自留存档,转移联单第五联连同第一联复印件于2日内报送接收地环保部门,其他各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送交相关单位。

       (四)强化属地监管。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分级纳入各级环保部门规范化管理和环境监察等相关计划。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和转移途径告知工作,初审意见要明确经营单位目前已经接收转移危险废物的具体数据(含接收跨省和本区域的);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规范填写联单,按时将联单分送有关单位,同时按照频次和质量要求做好转移相关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及时报告联单存档和违规违法等情况。

       (五)严控跨省转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我省贮存或处置,原则上禁止无利用价值且处置费用偏低的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转入。对以利用为目的经营单位,还应要求其证明危废利用产出的(副)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在每次拟接收省外危险废物前,向省环保厅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分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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