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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7)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三)炉台上不应有黑烟或火焰延露。

  (四)海洋焚烧设施在焚烧的任何时候都应对无线电呼叫迅速作出反应。

第六条 记录装置和记录

  (一)海洋焚烧设施应使用根据第三条批准的记录装置和方法。作为最低要求,在每次焚烧作业中,应记录下列数据并留待颁发许可证的缔约国进行检查:

  ①用批准的温度测量装置进行的连续温度测量;

  ②焚烧的日期和时间及对被焚烧的废物的记录;

  ③用适当导航手段记录的船舶位置;

  ④对废物和燃料的添加速率一液状废物和燃料则是流动速率,应作连续记录;后一要求不适用于在1979年1月1日或以前作业的船舶;

  ⑤燃烧气体中CO和CO2的浓度;

  ⑥船舶的航线和速度。

  (二)由缔约国依照第三条颁发的批准书和准备的检查报告副本,以及为在设施上焚烧废物和其他物质而颁发的焚烧许可证副本应保留在海洋焚烧设施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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