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5)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1)批准温度测量装置的选址、型号和使用方式; 
  2)批准气体取样系统,包括探头位置、分析装置和记录方式; 
  3)确保如果温度降到最低许可温度以下,批准的装置的安装应能自动停止向焚烧炉添加废物; 
  4)确保除通过焚烧炉的正常作业进行处置外,不得通过其它海洋焚烧设施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 
  5)批准可控制并记录废物和燃料添加速率的装置; 
  6)通过使用行将被焚烧的典型废物进行仔细的炉身监测试验的方法,包括对O2,CO,CO2,卤化有机物含量,以及碳氢化合物总量的测定,来确认焚烧系统的运转情况。 
  ③应至少每两年对焚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焚烧炉继续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两年一度的检查范围应基于对过去两年中作业数据和维修记录的评价。

  (二)在一次检查令人满意地结束之后,如认为焚烧系统与本条例的规定相符,缔约国应颁发一项批准书,并附有一份检查报告。其他缔约国应对一缔约国所颁发的批准书予以承认,除非有明显的理由相信该焚烧系统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每次颁发的批准书和检查报告均应向该“机构”提交一份副本。

  (三)在任何一次检查完成之后,未经颁发批准书的缔约国同意,不得作出可影响焚烧系统运转的重大改变。

第四条 需特别研究的废物

  (一)在某一缔约国对建议焚烧的废物或其他物质之热摧毁程度表示怀疑的情况下,应进行尝试性试验。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