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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4)

时间:2009-04-07 21:4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三)除了本条第(一)款所提到的,附件一第(十)款和附件二第(五)款提及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海上焚烧应根据颁发特别许可证的缔约国的意愿加以管理。

  (四)焚烧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未提到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应获得一般许可证。

  (五)在颁发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提及的许可证时,缔约国应充分考虑本条例所有可适用铂条款,并充分考虑“海上焚烧废物和其他物质管理技术指南”中与此项废物有关的内容。

第二部分

第三条 焚烧系统的批准和检查

  (一)对每一个建议的海洋焚烧设施的焚烧系统均应附诸下列检查。按照本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准备颁发焚烧许可证的缔约国应确保完成对即将使用的海洋焚烧设施的检查,焚烧系统应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如首次检查是根据某一缔约国的指令进行的,则该缔约国应颁发一个规定试验要求的待别许可证。每次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①首次检查应确保在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过程中燃烧摧毁率超过99.9%。

  ②作为这种首次检查的一部分,指示进行这种检查的国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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