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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5)

时间:2015-04-20 14:3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6.5渗滤液排放要求
6.5.1美国
在美国,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是由系统的法规及排放去向所决定的,制定排放标准依据的原则是:标准要求的处理水平应与环境保护法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相协调。其中,较为强调依靠最佳经济可行技术(BestAvailableTechnologyEconomicallyAchievable,以下简称BAT)的评估,以使环境标准与技术相适应。美国相关的法规和实施方法如下。1)《清洁水法》(CleanWaterAct,以下简称CWA)《清洁水法》基本确定了当前美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该法案规定,所有污染物排放到美国规定水体中的点源水污染都必须拥有许可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通过制定排放许可证来实施,即通过制定以可行技术为基础的排放许可限制,来控制具体的排放源。根据该法提出的计划,所有向自然水体排放废水的污染源(直接排放源)必须分步达到依据现有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PT)制定的排放限值和依据现有BAT制定的污染源实施标准。CWA规定:“自1972年10月18日起180天内,及其之后随时,局长应随需要公布提议规定,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引入不能处理或干扰其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制定预处理标准”,并在第四款中规定了任何违反预处理标准的污染源控制方案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向公共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源,法律要求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对污染源预处理标准加以控制。
此后,CWA作过两次重要修改,许可证制度逐步成熟,形成了以可行技术为基础的排放标准限值,和以受纳水体水质为基础的排放总量限制。在第一轮许可证颁发以后的时间内,美国国家环保局通过对排放标准的逐步完善,使许可证制定人员在制定许可证时有据可依,更多地采用以排放标准为基础的方法来制定排放限制。同时,由于对受纳水体水质标准的逐渐重视,以水质标准为基础的许可证得到不断发展,许可证实施的核心亦即指排放标准向许可证排污限制转化。
2)排放限值的制定原则一是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制
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制有两种方式:制定国家排放限制导则和基于案例研究的最佳专业判断方法(排放限制导则未作相应规定时采用)。CWA规定EPA进一步制定细化的排放限制导则,在4种技术的基础上,为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制定排放标准。(1)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以下简称BPT)。(2)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以下简称BCT),是现有工业点源的常规污染物(包括BOD、TSS、大肠杆菌、pH以及油脂)排放的技术标准。(3)最佳经济可行技术(BAT),是CWA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最合适的控制直接排放有毒以及非常规污染物到可航行水体的方法。(4)新污染源绩效标准(以下简称NSPS),新污染源是指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建筑物、设施或者装置,新污染源绩效标准为新设施有效地控制污染排放规定了方案设计方法。
二是基于接受水体水质保护的排放限制在单纯基于技术的许可限制不能严格达到这些水体的水质标准的情况下,CWA要求制
定更为严格的基于接受水体水质的排放限制。每日最大负荷总量(TMDLs)是水体达到水质标准条件下能承受的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而基于接受水体水质的排放限制,即是将此总体排放量分配到各个污染源,作为其排放量的限制依据。
三是预处理标准
预处理标准在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是指针对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点源所制定的排放标准。预处理则是指减少接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或是改变它们的性质。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物理、化学、生物或其它过程来实现。美国的预处理标准包括3个层次:排放禁令、行业预处理标准和地方预处理标准。排放禁令的目的,是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提供最基本的保护,因此,对所有间接排放点源都适用,主要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被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代替。行业预处理标准由美国国家环保局制定,适用于特定行业的工业用户,其目的是基于公共污水的处理技术特征,对可能导致“穿透”或“干扰”的非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限制。地方预处理标准则由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被授权的州政府制定,根据制定限值的方法适用于所有工业用户或重点工业用户。
3)渗滤液排放标准
CFR第40篇264章规定危险废物填埋场排入地表水的污染物必须遵守《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系》的相关规定。应用BPT、BCT、BAT以及新污染源绩效标准的污染源必须达到下列两表的排放限值才能排放。
表6.9 美国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间接排放
表6.10美国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直接排放(地下水保护)
6.5.2欧盟
欧盟《废物框架指令(75/442/EEC)》第9条规定,要建立一个基于高环境保护水平的渗滤液处理网络,渗滤液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后排放,但法令中没有提及具体的排放标准,而是要求各成员国自行制订。
欧盟于2005年7月颁布的填埋导则也对地下水保护和渗滤液管理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禁止回灌。其中规定所有的垃圾填埋场都必须达到《地下水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在填埋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其所在地不存在有不可接受的排放风险;除非填埋场没有任何潜在危害,否则渗滤液都要予以收集、处理并达到合适的标准。其中也规定渗滤液都要予以收集,并处理达到合适的标准,以便可以排放。
欧盟《废物填埋技术指令(1999/31/EC)》第9条规定,要建立一个基于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的渗滤液处理厂网络,渗滤液必须从填埋场收集后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后排放,但不适用于惰性废物填埋场,法令中没有提及具体的排放标准,而是要求各成员国自行制订。
欧盟《污染综合防治指令(96/61/EC》(以下简称96/61/EC)的目的是防止或减少企业向大气、水体和土壤中排放污染物,达到整体上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该指令第9(3)和(4)要求成员国为指令中涉及的若干工业(在其附件1中列出,包括能源、金属制造及加工,矿产采掘加工业,化学工业,废物管理和其它,共6大类)和特定污染物(在附件3中列出),建立包括制定排放限值、推广BAT的许可制度,并对排放限值和参数等的制订做出了指导性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标准。该指令旨在使点源污染物的排放最小化,包括水、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内的6大类、33小类需要优先控制的行业必须获得许可证后才能运营,发放许可证的标准是基于企业是否达到了BAT。指令还要求以BAT为依据,对上述行业中的13种(类)大气污染物和12种(类)水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保证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该指令中还规定,之前制定的关于汞、镉、六六六等危险物质排放限值指令中的相关条款,应依照指令修订。该指令的颁布,可促进欧盟各部门制定污染排放限值。
欧盟在《关于填埋指令及综合污染防渗的技术要求》对地下水保护和渗滤液管理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禁止回灌。其中1.5.2规定所有的垃圾填埋场都必须达到地下水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在填埋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其所在地不存在有不可接受的排放风险;除非填埋场没有任何潜在危害,否则渗滤液都要予以收集、处理并达到合适的标准。其中2.2.5.1也规定渗滤液都要予以收集,并处理达到合适的标准,以便可以排放。如果管理机构已经考虑了地理位置和填埋场接受废物的种类,并认定填埋场对环境不存在任何潜在危害的话,那么不必遵守上述要求。这一段不适用于惰性填埋场。第23、24条规定,生物可降解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以回用,但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禁止回灌。
欧盟《污染物排放指令(76/464/EEC)》将排入内陆、海岸和领海的132种具有毒性、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的危险物质(ListI)和其它污染物(ListII),主要包括重金属、生物杀虫剂、含硅化合物、氰化物、氟化物、氨、亚硝酸盐等)作为危险物的候选名单。其中ListI中的18种污染物已经分别在下列5个子指令中做出了规定:①有关氯碱电解工业汞排放限值的82/176/EEC指令;②有关镉排放限值的83/513/EEC指令;③有关除氯碱电解工业外汞排放限值的84/156/EEC指令;④有关六六六(HCH)排放限值的84/491/EEC指令;⑤有关特种危险物质排放限值的86/280/EEC指令(后经88/347/EEC指令和90/415/EEC指令2次修订)。根据《关于填埋指令及综合污染防渗的技术要求》和《水框架指令》,欧盟成员国目前制定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时,都以BAT为参考。同时,运用反演的方法将排放限值与环境质量标准相结合。
表6.11污染物排放指令中废水污染控制标准值
6.5.3德国
根据填埋方式的特征和气象条件,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
控制降水进入填埋体;
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渗入已填埋的废物;
收集污水和渗滤液,如果关于填埋场场址和接收的废物的评价显示填埋互不干涉不存在潜在危险,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采用该规定;
填埋场收集到的污水和渗滤液的处理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要求。德国颁布了废水排放指令用来规范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要求:
表6.12直接排放要求
表6.13与其它废水混合排放
7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7.1适用范围
依据保护地下水和促进清洁生产的原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和运行及封场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7.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部分为在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封场后管理期间为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所需要遵循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文件。这些标准和文件的有关条文将成为本标准的组成部分。
7.3术语与定义
本部分为执行本标准制定的专门的术语和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进行的定义。本标准为首次修订,在对原有术语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还增加一些其它术语。
3.1)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本条未修订3.2)安全填埋场(securitylandfill)-修订
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主要包括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填埋气体控制设施)、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3.3)相容性(compatibility)-本条未修订3.4)刚性安全填埋场(concretelandfill)-新增加填埋处置设施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构筑基础与外壳的安全填埋场。3.5)渗漏检测层(linerleakagedetectionlayer)-新增加双层人工衬层之间的渗滤液导排层。
3.6 )天然基础层(naturefoundationlayer)-本条未修订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7 )防渗衬层(landfillliner)-修订设置于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滤液进
入地下水的垫层。
3.8 )双人工衬层(doubleartificialliner)-本条未修订3.9)防渗层完整性检测(HDPElinerleakagedetection)-新增加
采用电法原理对HDPE膜人工防渗衬层是否发生渗漏进行监测,监测时间包括填埋场建设期、运行期和封场。
3.10 )稳定性(landfillstability)-新增加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时,由于自身物理性质的不同,会造成填埋堆体在局部产生不均匀
沉降,失去稳定性,妨碍填埋场的安全运行。
3.11 热灼减率(lossonignition)-新增加样品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样品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样品经110℃干燥2h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B—样品经600℃(±25℃)灼烧3小时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1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新增加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新增加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4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新增加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5 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existinghazardouswastelandfill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填埋场。
3.16 新建危险废物填埋场new-builthazardouswastelandfill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废物填埋场。
7.4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4.3一般性要条款要求,由于填埋场的投资和工程量均是巨大的,因此选择一个适宜的、能够长期使用的场址十分重要。因此,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结合本地发展的长远规划,并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4详细的选填埋场场址地质条件要求,特别增加了地质结构完整稳定,不存在泉眼。并且明确了填埋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3m以上的距离,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
4.5填埋场不得建于地质不稳定区域,是世界各国对填埋场选址的基本要求。本条对不稳定区域通过例示的方法进行了基本定义。
4.6是对第4.5条的补充。
4.7由于填埋场的投资和工程量巨大,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和扩建场地,保证填埋场具有更长的使用期。
7.5设计、施工与质量保证
5.1从填埋场运行的环境安全要求,提出了填埋场设计和建设的一般性要条款要求。
5.2对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3为有利于以后可能的废物回取操作,要求填埋场在设计时应设置不同的填埋区,处置不相容的废物。
5.4从影响填埋场运行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对防渗系统的人工衬层之上的渗滤液深度要求进行了规定,该条要求主要参考了美国EPA的相关规定。
5.5-5.6结合调研和国外对于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结构的要求,规定了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要求,并要求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系统应采用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同时对于使用HDPE膜作为人工防渗材料时,双人工衬层必须满足的条件。
5.7-5.8为保证双人工衬层的有效性,要求双人工衬层之间应布设渗漏检测层和辅助集排水系统,并对排水层透水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5.9填埋场应设置相防渗层渗漏在线监测设施,确保在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人工衬层HDPE膜的渗漏位置并开展相关修补工作。根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针对全国百余家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现场调研,所有的填埋场防渗衬层在铺设过程中,HDPE膜都会发生破损,如果不及时修补会造成渗漏引起污染。另外一点,HDPE土工膜实际上是非常脆弱的材料。因此在填埋场的运行阶段,如果不注意规范填埋作业,土工膜受到破坏的几率是非常高的。因此需要定期对衬层完整性进行检测。
目前危险废物填埋场衬层渗漏检测的功能主要是由双衬层之间的次级渗滤液导排层承担。但是这一系统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有效地完成这一功能。首先这一系统仅能对上衬层有效,无法检测下衬层;其次不能指示渗漏位置;第三反应时间较长,一般在发生严重渗漏至少一天后才能发现渗漏。国内外已经开发了填埋场渗漏检测技术,并且有效地用于填埋场建设和运行。这一技术的检测原理是利用土工膜的电绝缘性和垃圾的导电性。如果土工膜没有被损坏,则由于土工膜的绝缘性不能形成电流回路,检测不到信号;如果土工膜破损,电流将通过破损处(漏洞)而形成电流回路,从而可以检测到电信号,根据检测信号的分布规律定位漏洞。
5.10规定了当填埋场选址条件不满足4.4.3规定时,可以采用刚性填埋结构作为替代方案。但是同时对刚性结构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提出具体的规定。本条款主要借鉴了日本对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管理要求。
原标准中没有刚性填埋场的相关技术要求,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危险废物填埋场为了规避选址的不利条件,采用了刚性填埋结构。根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现场调研,很多刚性填埋结构都采用大隔断设计方式(大型水池工艺)。由于危险废物本身物理差异性较大,在填埋过程中会产生不均匀性沉降,对于刚性填埋场的自身结构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借鉴了日本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内部增加隔断相关技术要求。对于填埋结构的设计应能通过目视检测到填埋单元的破损情况相当于增加了一层混凝土隔断。(参考第6章图6.2日本遮断型填埋场设计要求)
5.11为防止不同性质的危险废物在填埋时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气体,对于设置集排气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
5.12为防止HDPE膜在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破损,对其铺设前提条件进行了规定。由于填埋场防渗层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交叉施工,为确保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保持防渗层HDPE膜的完整性,必须要求填埋区施工完毕后,对人工防渗衬层的HDPE膜进行完整性检测。检测方法可以参考5.9。
5.13对于填埋场施工质量保证程序进行了规定。
5.14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提出了具体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填埋场防渗层和导排层有效性报告,其内容包括防渗层HDPE膜完整性、渗滤液导排层(卵石保护层和导排管道)有效性、渗漏检测层的灵敏性和粘土衬层均匀性。填埋场防渗衬层系统与导排系统的有效性验收是保证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7.6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1根据GB5085.3标准要求,采用了HJ/T299方法对填埋废物进行浸出实验,并且规定了
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表2危险废物填埋入场标准值)。危险废物填埋入场标准值的规定充分参考了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相关填埋标准值及其和饮用水目标值之间的关系,同时依据GB5085.3的标准值的制定过程,拟将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入场标准值设定为饮用水标准值的120倍。本次修订还参考了欧盟、德国的填埋标准,通过增加热灼减率的限制值控制入场有机物含量。
表7.1危险废物允许填埋的控制限值-修订前后比较
6.2规定了进入填埋场需要预处理的危险废物类型:
6.3规定了禁止填埋的废物类型
6.4为消除填埋废物在填埋过程中溶解于水从而对堆体稳定性带来安全隐患的影响,规定了可溶于水的废物入场填埋时需要经过包装(如装桶)。
6.5参考了日本的刚性填埋场的管理要求,由于刚性填埋结构造价较高,一般为柔性结构填
埋场投资的2-5倍。这种条件下,填埋的废物可以不受本标准6.1-6.3条入场要求限制,但是反应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除外。
7.7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
7.1-7.2为确保填理场安全运行,要求制定运行计划,并要求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
7.3-7.4对于分区填埋和防雨作业进行了要求。
7.5-7.6为保证填埋场堆体稳定性,需要基于稳定性计算控制填埋废物的含水量、力学参数。同时,要求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填埋堆体和边坡稳定性进行监测分析。7.7本条为一般性条款,要求填埋场对日常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8本条为一般性条款,要求填埋场运行单位应建立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
7.9本条为新增条款,为保障填埋场封场后30年内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填埋场运行单位应事先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7.8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
8.1规定了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和新建危险废物填埋场执行新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具体时间段要求。填埋场的渗滤液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
在对26家危险废物填埋场资料调研中发现,14家企业的废水处理后可以完全利用不排放,有5家企业间接排放,7家企业直接排放。超过半数的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可以循环利用,其它企业经过处理之后外排。危险废物填埋场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包括车间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和渗滤液,其中车间冲洗废水和渗滤液具有相似的水质特性。表7.2为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典型污染物浓度,取样涉及我国东部、中部及西部典型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根据表7.2可见,典型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对于后期的废水处理采用物化法可达到排放标准。同样根据调研,典型危险废物填埋场工业废水的产量约为50-120t/d,其常规处理方式为氧化还原+物化预处理+生物接触氧化+砂滤+活性炭过滤。生活污水可经过单独的生化处理后直接利用,也可以和经过前期物化处理的工业废水一起进入生物处理流程。
表7.2典型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污染物浓度(mg/L)
注:NDT*表示未检出。本标准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的原则以保护地下水为主要目标准。按照《国家
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的要求,有毒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采用与直接排放统一的
限值。有毒污染物浓度限值参考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填埋场废水排放标准(参考第六章6.5小节)。如美国填埋场直接排放的浓度限值约为饮用水标准0.5-1倍,德国、日本
填埋场废水间接排放约为饮用水的10-50倍。由于危险废物填埋场多建设于山谷等边远地区,有毒污染物直接排放会影响到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有毒污染物浓度限值参考美国危险废物填埋场相关要求,其直接排放需要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常规污染物的排放需要考虑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进行规定。本标准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考虑到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并参考GB8978和GB18918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8.2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气体应按照GB16297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其监测因子应由填埋场运行单位根据填埋废物特性提出,并经过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8.3要求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过程中不得污染地下水。地下水监测因子由填埋场运行单位根据填埋废物特性提出,并经过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规定了常规测定项目。
7.9封场要求
9.1规定了当填埋场封场的前提条件,并且在封场前要进行堆体稳定性分析。
9.2规定了填埋场最终封场结构。
9.3规定了填埋场应急封场的条件。
9.4规定了填埋封场后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要求,明确禁止原场地进行开发利。
7.10监测要求
10.1一般性条款,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运行企业对于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10.2本条为新增加条款,要求危险废物填埋运行企业在填埋场开始和运行期间对防渗层完整性检测的技术要求。
10.3本条为新增加条款,要求危险废物填埋运行企业根据填埋运行的情况,进行填埋堆体稳定性监测,并对监测频率提出相应的要求。
10.4本条为新增加条款,要求对填埋场渗滤液的水位监测提出具体要求,并要求对渗滤液的导排管道淤堵进行定期监测。
10.5对并要求对渗滤液的导排管道淤堵进行定期监测,并规定了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
10.6本条是对地下水水质的监测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要求,并对运行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频率提出要求。
10.7本条是对大气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方法和频率。
7.11实施与监督
规定了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规定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检查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依据。
8 修订前后标准比较
修订前后的GB18598的主要内容对比见表8.1。
表8.1修订前后的GB16889的主要内容对比表
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修订后的GB18598中对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运行的要求虽然都相应的加严了,但和国外相关技术要求相一致,也符合国际上对于危险废物填埋的管理日趋严格的趋势。
9 修订后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的比较
9.1防渗结构比较
修订后的GB18598的主要内容——防渗层结构与填埋入场标准限值与国外主要国家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比见表9.1和表9.2。
表9.1修订后的GB18598防渗结构要求与国外主要国家的标准对比
在对表9.1中其它国家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层结构要求进行比较后得出,所有国家对于压实粘土层的厚度要求限值大于0.5m,并且对于压实粘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限值小于1.0×10-7cm/s。
9.2填埋废物入场污染物控制限值比较
表9.2修订后的GB18598填埋入场标准限值与国外主要国家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比(mg/L)
在对表9.2中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地区)的填埋入场标准限值进行比较后得出,美国的危险废物填埋标准限值是基于BAT/BEP,控制污染物组分种类比较多,欧盟、德国、日本
(判定标准)控制污染物组份比我国少。但是从控制限值比较,超过47%的重金属污染物填埋标准值比美国严格,超过62%的重金属污染物填埋标准值比欧盟严格。虽然只有一种重金属污染物填埋标准值比德国严格,但是污染控制限值相差无几。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修订后的GB18598中对于防渗层结构与填埋入场标准限值与发达国家基本一致,是现有的污染控制技术可以达到的。
9.3废水排放比较
表9.3为修订后的GB18598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国内外主要污染控制标准对比。本标准常规污染指标BOD、COD、悬浮物、氨氮的直接排放均比国内和欧美主要国家水污染物控制水平严格。常规污染指标间接排放指标参考了国内主要行业的污染排放标准进行规定。其中COD的间接排放要求与日本的污染控制水平相当,严于德国。BOD的间接排放与德国相当,严于日本和美国。
本标准有毒污染物的直接排放限值以保护地下水为原则,限值主要参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III类标准,其大部分指标均比国内外主要的排放标准严格,但污染控制限值仍属于同一数量级要求。此外,调查的26家企业中超过半数的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可以循环利用不排放,本次标准修订针对废水排放标准的提高还将促进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企业的废水零排放。
表9.3修订后的GB18598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国内外主要污染控制标准对比(mg/L)
10修订后标准的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本次修订主要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入场标准值,提高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对刚性填埋结构、防渗层完整性检测等污染防治技术手段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增加的成本核算如下表。
表10.1柔性填埋场建设运行技术经济分析
表10.2柔性填埋场设计变更为刚性填埋场后建设运行技术经济分析
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是以重金属污染物为特征的废水,通常采用氧化还原—沉淀—活性炭吸附等物化处理工艺达到原标准的排放要求,采用新修订标准后,渗滤液直接排放需要采用深度处理技术,包括膜技术、深度过滤技术和其他深度处理技术可达到出水CODcr,BOD5的标准要求,会造成渗滤液的处理成本增加20-40元/t。折算到填埋场运行费用上,约占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成本1%。另一方面,危险废物填埋场规模普遍较小,危险废物中含水量也较小,其渗滤液产生量也较低,渗滤液处理费占填埋场运行成本的比重较小。因此,本废水排放标准的修订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运行费用无显著影响。
根据表10.1-10.2,对于某一个柔性填埋场,如果采用新标准,其增加的投入约为2000万到4000万元,如果由于选址原因而采用刚性结构填埋场,其增加的投入与今后节省的运行费用可大致持平。
由于危险废物填埋场所产生的渗滤液通常含有重金属,具有多种毒性效应,这些污染物通常不易降解,在水生生物体内生物富集或在环境中持久存在,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根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现场调研,平均每个填埋场内发现防渗层漏洞数量约为34个;按照面积计算,平均每公顷防渗层检出漏洞约为17个。其中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填埋场所在地区内发现大量的渗滤液从填埋场内进入地下土壤环境,渗滤液污染深度已经达数十米深。假设填埋场渗滤液导排设施性能保持良好,则直径25cm漏洞渗滤液的渗漏量可达190公斤/日,约达7吨/年。现场调查同样显示,大多数填埋场导排系统已经失效,填埋场内积水严重,渗滤液水力压头远远超过推算值。因此,填埋场渗滤液的渗漏量也会远远超过推算值。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含高浓度渗滤液所进入的地下水体,其污染特征具有发现困难、污染效应滞后,以及污染修复困难的特点。据我们估算,单个填埋场渗漏造成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费用将高达1亿元。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重在降低填埋场防渗层发生渗漏导致渗滤液污染地下水的可能性。执行修订后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虽然可能会造成成本投入增加(柔性填埋结构),但其带来的的环境效益突出,社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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