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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3)

时间:2015-04-20 14:3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6 国外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现状
6.1选址
6.1.1美国
美国1965年颁布并于1984年、1986年修订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该法于1976年被RCRA)所取代。《资源保护回收法》(RCRA)是美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主要阐述由国会决定的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纲要,并且授权EPA为实施各项纲要制订具体法规。其中包括美国联邦法典(以下简称CFR)中关于普通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规标准。
美国CFR第40篇258章和264章中对于填埋场选址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场
1)对于距离涡轮喷气式飞机机场跑道尽头3.0km内、活塞式飞机机场跑道尽头1.5km
内的填埋场,业主必须保证处理设施的建设不会导致鸟类对飞机的损害。
2)如果业主计划在机场方圆8.0km内新建或扩建处理设施,必须提前向该机场及联邦航空管理局提出申请。
(2)洪泛区如果填埋场的业主打算新建或者扩建填埋场,不要建在洪泛区。
(3)湿地
1)一般不得在湿地上建设或扩建填埋场。然而符合以下要求,并征得有关州政府的有关部门同意可例外:符合《清洁水法》和州湿地法的地方,新填埋场的建成不影响湿地系统的。
2)有下列情况的,填埋场不得建设在湿地:造成水质不符合州(国家)的水质量标准;违反有毒污水的现行法规;危及到濒危或濒临灭绝的生物物种或该地的关键物种;触犯有关海洋禁渔区保护法规。
3)填埋场的建设不得引起或加速湿地的严重退化。业主必须保证填埋场的完善性和填埋场具有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能力,需要考虑下列因素:用来建设填埋场的湿地中的天然土壤、污泥和沉积物的腐蚀性、稳定性和迁移的可能性;用来建设填埋场的织物和填埋材料的腐蚀性、稳定性和迁移的可能性;填埋场中的废物的体积和化学特性;固体废物释放的物质对鱼类、野生动植物和水生生物的冲击;废物释放出的危险性物质对湿地和环境的潜在性影响;任何其它的对湿地的生态能给予充分保护的因素。
4)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能的影响,并尽可能使不可避免的影响最小化或进行了适当的补偿行为,例如修复受损害的湿地或建设人工湿地等,使湿地不会受到损害。
(4)断层地区
新建或扩建的填埋场一般禁止在地质断层地区60m范围内建设。然而,如果业主能够保证如此选址仍能保持其结构的完整性,经批准,有些项目可以选址于60m范围内。
(5)地震影响区新建或扩建的填埋场不得建在地震影响区,除非业主征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且其结构单元(衬垫层、渗滤物收集系统、地表水控制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够抵抗地震引起的地层移动,业主必须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且要保留这些记录。
(6)不稳定地区如果现有的或新建的填埋场建在不稳定地区,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保证填埋场不会发生损坏,业主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报,并保留此材料。当业主考虑该地区是否为不稳定地区时,需包括如下因素:填埋场或其周围的土地情况,可能引起微弱的沉降;填埋场或其周围的地质或地形特征;填埋场或其周围的人为造成的特征或事情(包括地上的和地下的)。
6.1.2欧盟
欧盟的《废物填埋技术指令(1999/31/EC)》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主要是原则性规定,要求填埋场的选址必须考虑如下因素,并不得有环境风险。
(1)填埋场到居民区,娱乐区,水路,水体,其它的农业或城市设施的距离;
(2)地下水,海岸水和自然保护区;
(3)该地区的地质和水文结构;
(4)该地区的自然和人文遗产的保护。填埋场的选址必须符合以上要求并不得有环境风险。
6.1.3德国
早在1972年,德国就颁布了《废物管理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废物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在1986年从法律上确定了固体废物管理分级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又提出了“封闭物质循环”的概念,1996年《封闭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生效。同时,为了规范填埋技术,德国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危险废物的技术标准后,又于1993年颁布了关于城镇垃圾的技术标准。
填埋等级I(惰性废物填埋,主要用来处理建筑垃圾等无机垃圾)、填埋等级II(生活垃圾填埋)、填埋等级III(危险废物填埋,主要用来处理各种危险废物)。填埋等级I和II应用城镇垃圾技术规范,填埋等级III应用危险废物技术规范。
对填埋场地的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建立填埋场:
(1)喀斯特地区,地基多裂缝多的地区,个别经过测试证明适合填埋的地区除外;
(2)饮用水区或温泉区水资源区;
(3)洪泛区;
(4)在某些坑道地形,渗漏水排放管道不能处于一定的坡度放置,不能将水排入集水井的地段;
(5)已经标明或已经确定为自然保护区。考查场地性能时的注意事项:
(6)填埋场地和更远处的地下水流域的水文地质,土质和地理情况;
(7)现存的和已经证明有人居住过的地区,这样的地区与填埋物的安全距离至少要有300米,对个别有过建筑物的地方要进行特殊考查;
(8)有地震危险和地质构造活跃的地区;
(9)滑坡和地陷可能性尚未排除,或仍有可能发生山崩和塌方,或以前的采矿后果尚未消除的地区;
(10)有沉降隐患的矿山和其他空穴地段;
(11)地表下面必须有一定刚性,能够承受填埋所产生的重压。填埋地基隔绝体系不产生任何损害填埋物的稳定性不受到威胁,必须考虑各种填埋物的不同扩散程度。
6.1.4日本
确定一般废弃物最终处置场与产业废弃物最终处置场技术标准的命令中明确提到了选址的原则,并采用下述技术标准,包括:
一填埋处置场所(以下简称“填埋场”)周围,应该设立可以防止有人擅自闯入填埋场的围栏(根据下一项第十七号的规定封场的填埋场用于其他用途,填埋场周围应该设立明确表示填埋场范围的围栏、立桩或其他设施)。
二在入口显眼处,应该按照样本一设立表示一般废物最终处置场的告示牌或其他设施。三在需要防止地基滑动以及防止最终处置场内设施沉降的地方,应该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防止地基滑动和沉降。四为防止填埋的一般废物流出设立的墙壁、堤坝以及其他设备(以下简称“墙壁等”)应该具备以下特性。
a.结构上具有耐受自重、土压、水压、波动、地震等因素的安全性。
b.具备有效地防止填埋废物、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相应的腐蚀。
6.2防渗结构
6.2.1美国
美国环保局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和建筑最低技术要求是国会在1984年危险固体废物修正案中提出的。国会要求所有新填埋场和地表蓄水池都具有双衬层和渗滤液收集、去除系统。
图6.1危险废物填埋场的示意图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示意图
在双衬层填埋场中,有两层衬层和两层渗滤液收集、去除系统(LCRS)。初级沥滤液收集、去除系统位于上衬层上面,而次沥滤液收集、去除系统位于两衬层之间。图中,上衬层是软膜衬层(FML),下衬层是复合衬层系统,通常的复合衬层由3英尺(91.44公分)厚、渗透系数K不大于1×10-7cm/s的压实粘土底衬层和上面的软膜衬层组成。填埋场底部最小坡度为2%。要求在初级沥滤液收集、去除系统中有沥滤液收集池,沥滤液收集池中污水要及时排出。要求在次级沥滤液收集、去除系统有一适当大小的渗漏监测池,每天监测渗漏液收集中的液位或进水流速,特别是要用该池子来监测顶部衬层的渗漏速率。渗漏监测池设计指标有两个标准:(1)渗漏监测灵敏度为1加仑/英亩/天(9.4升/公顷.天);(2)渗漏监测时间为24小时。
双衬层填埋场要求:(1)LCRSs必须在封场后能安全运行30-50年;(2)要有主LCRSs和次LCRSs,主LCRSs只需覆盖单元底部(侧壁覆盖是随意的),而次LCRSs要覆盖底部和侧壁。
6.2.2欧盟
欧盟《废物填埋技术指令(1999/31/EC)》对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结构的具体规定见表。
表6.1欧盟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结构
组成部分 渗透系数 厚度
地质屏障 ≤1.0×10-9 cm/s ≥5m
导排层 ≥1.0×10-3 cm/s ≥0.5m
人工膜衬层 ≤1.0×10-7cm/s ≥1.5mm
6.2.3德国
德国填埋场基础隔绝体系要把地质屏障与基础隔绝体系,或等值的体系因素结合起来并且通过体系中诸因素的等值结合持久地保护土地和地下水。
(1)地质屏障所谓地质屏障,是指填埋地面平整以前,在填埋区周围地带存在的自然的地下地层。这些地层由于其特性和范围,基本上可以阻挡有害物质的扩散。地质屏障基本上由自然形态的,不容易渗透的碎岩石和硬岩石组成,有较高的阻挡有害物质从填埋区渗出的功能。填埋区地下应能形成尽可能均匀的地质屏障,如果填埋区和附近地区尚未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即使存在对选址具有决定意义的,很有效的地质屏障,也必须通过额外的技术措施来确保这些要求。
(2)与地下水的位置关系填埋平台质量必须得到保障,使得填埋重压造成的地面沉降完成以后,至少高出最高地下水位1m距离。如果能够证明循环地下水的水质不会产生危害,则高受压面是牢靠的。如果地下地层由渗水性弱的土层或岩石层组成,有足够的强度和在填埋区上面有较大的面积范围,则这种危害特别不容易发生。
(3)填埋基础的隔绝体系地质屏障和基础隔绝体系的条件结构见下表:
表6.2地质屏障和基础隔绝体系
序号 系统组成 III 级填埋场
1 地质屏障 渗透系数≤1×10-9m/s;厚度≥5m
2 矿物覆盖层(至少 2 层) 渗透系数≤1×10-10m/s;厚度≥0.5m
3 人工覆盖层(厚度≥2.5mm 要求
4 保护层 要求
5 矿物排水层 渗透系数≥1×10-3m/s ;厚度≥0.5m
6.2.4日本
确定一般废弃物最终处置场与产业废弃物最终处置场技术标准:第一条:为防止填埋场(在利用分区设施进行分区填埋的填埋场,指正在进行填埋操作的区划。本号、第六号及下一项第十二号相同)产生的渗滤液污染公共水域和地下水,应该设置以下设施。但是,已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公共水域和地下水污染的只有一般废物的填埋场不受这一限制。
a. 填埋场(地下全面拥有厚度5米以上、渗透系数小于1×10-5cm/s(对于岩石,吕荣(Lugeon)值为1)的地层或具有相同隔水效力的地层(以下简称“不透水地层”)的场所除外。本款内以下相同)内,除了将一般废物投入而设立的开口以及b.中规定的集排水设施部分外,为防止废物本身所携带的水分和雨水(以下称“保有水”)等自填埋场浸出,需要设立下列防渗措施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防渗措施。但是,填埋场内部的侧面、底面具有不透水层的不受此限。
(1)设立具备下列措施之一的隔水层或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隔水层。但是,敷设隔水层的地层(以下称“基础层”)中,坡度大于50%,而且其高度超过保有水可能达到的高度,当该基础层表面喷涂水泥浆,并在其上敷设防止保有水浸出的具有必要的防渗效力、强度和耐力的防水衬层(以下称“防水衬层”)或者橡胶沥青或者具有同等以上防渗效力、强度和耐力的隔水层的情况下,不受这一限制。
厚度50厘米以上,而且渗透系数小于1×10-6cm/s的粘土或其他材料土层表面敷设防渗衬层。
厚度5厘米以上,而且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的沥青、混凝土层表面敷设防渗衬层。
在无纺布或其他同类材料(为防止由于双重防渗衬层与基础层接触造成的损伤尽量使用)的表面敷设双重防水衬层(在该防水衬层之上,为了防止填埋作业用车辆行走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的冲击负荷同时损伤两层衬层,尽量使用具有充分厚度和强度的无纺布或其它同类材料)。
(2)为防止由于一般废弃物的载荷或其他可类似载荷对防水层的损伤,基础层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同时基础层应具有防止防水层损伤的平整状态。
(3)为防止由于阳光照射造成的老化,在防水层表面应铺设具有必要遮光效力的无纺布或者具有同等以上遮光效力和耐久力的覆盖物。但是,如果认定日光照射不会造成防水衬层老化,可以不拘此。
b.在填埋场(地下具有全面的不透水层,以下相同)中,为防止保有水自填埋场浸出,除开口部外,应设置包括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防渗工程或者具有同等以上防水效力的防渗工程。
(1)注入药剂,使填埋场周围不透水层以上的地层固化达到吕荣值1以下。(2)在填埋场周围不透水层以上设置具有50厘米以上的厚度,同时渗透系数10-7厘米/秒以下的墙。
(3)在填埋场周围不透水层以上设置钢板(钢板之间联结部位应该设置防止保有水浸出的措施)。
(4)a(1)到(3)所示条件。
c.在地下水可能损伤防渗工程的场合,应该设置能有效收集、排出地下水的具有坚固耐久力管渠的集排水设施(以下称为“地下水集排水设施”)。
d.在填埋场中,应设置能有效收集、迅速排出保有水的具有坚固耐久力管渠的集排水设施(如果是水面填埋场,则为能有效排出保有水的具有坚固耐久力构造的吐出余水的排水设施,以下简称“保有水集排水设施”)。但是,设置必要的防雨设施的填埋场(进行水面填埋的填埋场除外),如果仅填埋不发生发酵也没有保有水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可以不受这一限制。
e.应设置能够贮存保有水集排水设施收集的保有水,并可调节进入f规定的渗滤液处理设施保有水水量水质的,具有耐水构造的调整池。但是,进行水面填埋作业的填埋场及f“但是”规定的最终处置场,不受此限。
f.应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保证保有水等集排水设施收集的保有水等(进行水面填埋作业的填埋场,为保有水集排水设施排出的保有水等。以下相同)的排放水质分别满足附表1标示的项目达到同表下栏标示的标准值。根据废弃物清扫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七号规定,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维持管理计划(以下称为“维持管理计划”)中排水水质所要达到的数值(有关二恶英类(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二恶英类定义)数值除外)(以下称为“排水标准”),同时满足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施行规则(平成十一年总理府令第六十七号)规定的二恶英类容许限度(如果维持管理计划中采用更严格的数值,则为该数值)。但是,当设置有具有耐水结构的贮水槽拥有充分的容量贮留由保有水集排水设施收集的保有水,同时这一贮水槽贮留的保有水送到填埋场以外的场所设置的其性能达到本文规定的渗滤液处理设施甚至以上,这一最终处置场不受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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