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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4)

时间:2015-04-20 14:3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产业废物最终处置场技术标准
根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号规定,产业废物最终处置场除执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三号的规定外,执行下列标准。
1)在入口容易看到的位置,依据“样式二”设置表示产业废物最终处置场(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施行令(昭和四十六年政令第三百号,以下简称“令”)第七条第十四号中表示的产业废物的最终处置场(以下称“遮断型最终处置场”)中,用于令第六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三号(1)至(6)表示的特别管理产业废物最终处置的有害特别管理产业废物最终处置场,以及没有用于该特别管理产业废物填埋处置的有害产业废物的最终处置场)的标示牌等设施。
2)遮断型最终处置场除执行第一条第一项第六号的规定外,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在填埋场周围设置可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围栏等设施。
在填埋场中,除了为产业废物而开设的开口部外,设置具有下列条件的外壁设施。
依据日本工业标准A1108(混凝土压强实验方法)测定的单轴压缩强度25牛顿/mm2以上、具有水密性的钢筋混凝土制造,并且其厚度35cm以上或者具有相同以上的遮断能力。
第一条第一项第四号所表示的条件。
在与所填埋的产业废物接触的面上全部覆盖具有隔水效力和防止腐蚀的效力的材料。
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所填埋的一般废物、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所造成的腐蚀。
采取通过目视可以确切检查损坏位置的构造。
面积超过50m2、或者填埋容积超过250m3的填埋场,用满足(1)至(4)所表示条件的内部分隔设施分区划,每区划面积部超过50m2,填埋容积不超过250m3。
6.3封场
图6.2日本遮断型填埋场设计要求
日本遮断型填埋场设计要求
6.3.1美国
美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盖层系统自上而下为:
(1)表层腐殖土,厚度≥0.6m;
(2)保护层使用天然土或者砾石,厚0.3m;
(3)过滤层单位质量小、相对高网格的土工布,或者使用多个粒级配比的土层作为过滤层,厚度0.1m;
(4)排水层砂、砾石,厚度≥0.3m,面状过滤,渗透系数≥10-2cm/s,坡度3%-5%,也可使用土工网格作为排水层;
(5)柔性膜厚度≥0.5mm,常使用低密度聚乙烯材料;(6)粘土矿物层厚度0.6m,分几层压实,渗透系数≤5×10-7cm/s;(7)过滤层单位质量小、相对低网格的土工布;
(8)底土层砾石,厚度≥0.3m,同时用作排气层。
6.3.2欧盟
欧盟根据《废物填埋技术指令(1999/31/EC)》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系统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在框架内进行相关技术要求。
表6.3废物填埋技术指令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系统要求
系统类型 要求与否
导气层 不要求
人工密封衬层 要求
非渗漏矿物层 要求
导水层 >0.5 m 要求
顶端土壤覆盖层 >1 m 要求
6.3.3德国
德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盖层系统自上而下为:
(1)表层腐植土,厚度≥1m;
(2)排水层厚度≥0.3m,面状过滤,渗透系数≥10-3m/s,坡度5%;排水管道使用HDPE
材料,直径≥0.25m,穿孔,位于排水层中间;纵向,依据水力学设计确定间距;
(3)保护层可以忽略,因顶部排水层只需有效粒径约1mm的砾石,保证渗透系数≥10-3m/s即可;
(4)柔性膜HDPE膜,厚度≥2.5mm;对于卫生填理场,可使用再生材料生产的柔性膜;
(5)粘土矿物层厚度≥0.5m,分2层压实,渗透系数≤5×10-8cm/s;对于垃圾卫生填埋场,渗透系数≤5×10-7cm/s;
(6)底土层粗砂,厚度≥0.5m,同时用作排气层;
(7)排气层厚度≥0.3m,钙质碳酸盐组分的质量分数≤10%。
6.3.4日本
填埋处置结束的填埋场,应迅速按规定的设施要求进行封场。根据要求进行封场的填埋场(采用内部分隔设施分区划进行填埋的填埋场,根据要求进
行封场的区划),在定期对覆盖层进行的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覆盖层损坏同时所填埋的工业废物中所含水分浸出的情况下,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覆盖层的损坏和工业废物中水分的浸出。
6.4入场要求
6.4.1美国
CFR第40篇260-261章节为美国EPA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法规,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总则、特性鉴别和危险废物名录。除特别规定外,进入场地为名录所有危险废物。1994年前,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通常满足为许多列出的和特征污染物制订的LDR处理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标准对废弃物的浓度要求可能有所差异。所以在1994年9月18日,EPA公布了通用处理标准(TheUniversalTreatmentStandard,以下简称UTS),以消除这些差异。因此,UTS也作为LDR对于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要求指南。
表6.4危险废物填埋入场标准(无机成份)
无机成份 限值
1.15 mg/L TCLP
5.0 mg/L TCLP
21 mg/L TCLP
1.22 mg/L TCLP
0.11 mg/L TCLP
总铬 0.60 mg/L TCLP
总氰化物 590.00mg/kg
氰化物 (易释放) 30.00mg/kg
35 mg/kg
(非水相蒸煮) 0.75 mg/L TCLP
(其他) 0.20 mg/L TCLP
0.025 mg/L TCLP
11 mg/L TCLP
5.7 mg/L TCLP
硫化 0.14 mg/L TCLP
14 mg/kg
0.20 mg/L TCLP
1.6 mg/L TCLP
4.3 mg/L TCLP
注:表中“TCLP”表示美国毒性浸出标准方法
表6.5危险废物填埋入场标准(有机成份)
注:“NA*”表示不得检出。
6.4.2欧盟
1998年,欧盟颁布了《固体废物填埋场废物接收程序指令(2003/33EC)》(以下简称2003/33/EC指令)中,规定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废物,必须包含在《危险废物名录》指令中。其中在名录上,没有经过前期处理的其浸出毒性能够引起短期环境危害的,以及在填埋期间会影响防渗安全的的废物不允许进入填埋场。2003/33/EC指令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
表6.62003/33/EC指令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浸出浓度限值)
  L/S=2 (固液比) L/S=10 (固液比) C (浸出实验)
成份 mg/kg (干物质) mg/kg (干物质) mg/L
6 25 3
100 300 60
3 5 1.7
总铬 25 70 15
50 100 60
0.5 2 0.3
20 30 10
20 40 12
25 50 15
2 5 1
4 7 3
90 200 60
氯化物 17000 25000 15000
氯化物 200 500 120
硫化物 25000 50000 17000
溶解性有机碳      
(DOC) 480 1000 320
溶解性总固体      
(TDS) 70000 100000
 
表6.7 2003/33/EC指令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其它限值)
参数 标准值
燃烧减量 10%
总有机碳 6%
酸中和能力 评估
6.4.3德国
垃圾埋入要注意以下几点
(1)料理好填埋物体,避免垃圾相互产生有害反应,避免垃圾与渗漏水产生反应,必要时按垃圾种类将排水区域分开;
(2)原则上要分段填埋垃圾,尽快填满各地段,以便敷设填埋垃圾地表隔绝层;
(3)填埋场地上使用的机器通常应垃圾随到随填埋,进行隔绝处理并埋入地下,埋入地下应选择在从长期看估计填埋物不会再有大沉降的时候;
(4)填埋垃圾应整理好,使其稳定性得到保证;
(5)垃圾之间的空间要小,埋入后要隔绝;
(6)垃圾要埋妥当,使之不产生较大的污染;
(7)有可能与水或与其他垃圾产生放热反应的垃圾,要妥善埋入地下,不损害填埋基础。
表6.8III级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有关入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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