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有何变化?
工信部11月22日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对《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的意见。这是对2015年3月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修订。 经梳理,新版意见稿对比旧版主要有8大变化,其中涉及企业产能方面的要求可谓“巨变”。 第一,在术语上,把“动力蓄电池”改为“动力电池”,更符合行业常用语。其内涵并未发生变化,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第二,产能要求大幅提高。新版规定,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对比可知,新版对锂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的要求扩大了40倍。对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的要求扩大了10倍。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的产能要求稍微宽松一点,只翻了一倍。根据相关机构的调研数据,从主流动力电池企业的产能来看,目前能达标的屈指可数,仅比亚迪一家。 第三,对企业新增安全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生产条件方面,新增关于监控和一致性的两项要求。一是必须具有“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二是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第五,技术能力方面,新增设备和研发能力的两项要求。首先,企业应配备至少满足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含中试线)等。其次,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 第六,产品要求方面,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测试合格。与旧版政策相比,新增了QCT897-2011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和GB/T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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