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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管之下,乡镇环保机构怎么设?

时间:2016-10-19 12:2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那么,垂直管理之下,乡镇环保机构该怎么设?怎样合理布局环保力量?就这一话题刊发相关来稿,以期引发思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那么,垂直管理之下,乡镇环保机构该怎么设?怎样合理布局环保力量?就这一话题刊发相关来稿,以期引发思考。

       适当设置

       乡镇环境监察中队是打击企业违法排污的前沿阵地,是环保部门向基层延伸的触角,要充分利用这次环保系统机构改革的契机,对乡镇环保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优化和规范化。

       确保环境执法力量真正下移

       鞠昌华(研究机构)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是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制,未能有效延伸到乡镇,从而在最基层出现管理结构空洞。在环保四级管理体制之外,《环境监察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可算是对在乡镇设立或派出环境监察机构作出的一项补充性安排。目前在一些地区也有一些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所辖乡镇或联片设立了分支机构。

       随着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的垂直管理改革,今后将加强县级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职能,并强调向一线下移,充实基层环境执法力量。因此,将有条件推动在乡镇或中心镇广泛设立环境执法中队,作为其派出机构,由县区环境执法大队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确保环境执法力量能够真正下移,直接面向基层,走上一线,从而大幅缩小环境执法的管理半径,进而缩短反应时间。

       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职责。一方面,环境执法中队负责区域范围内企业污染源一般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域内一般环境违法事件的执法,协助调处域内环境信访、纠纷等。另一方面,在县环保局和执法大队的指导下代行管理部分较为简单的环保事务,如开展环境统计、环境宣教、发放简易许可等。

       同时,在乡镇成立类似于综治委的资源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协调乡镇环保事务。环境执法中队中队长作为成员,与国土资源所、城建所、农技站、水利站等一起参与其中。由机构负责确定乡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目标与约束,分解确定各部门及各监管网格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负责乡镇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对乡镇各环境责任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

       二是机构建设。要推动乡镇环境执法中队的标准化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情形,制定合理的乡镇环保机构环境执法中队建设标准。既要明确设备、用车等的配置标准,也要对人员数量及结构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内部管理职能的设置提出规范性要求。各地县级环保分局和环境执法大队应积极组织落实,与乡镇进行协调,明确推进进度安排,以确保其管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前乡镇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是因地制宜。我国各地区乡村自然条件迥异,社会经济状况千差万别,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因此,乡镇环保机构设置宜因地制宜。在东部工业较发达的地区,乡镇固定污染源较多,应积极推动环境执法中队的建设;而在一些基本没有工业企业的西部地区,其突出的问题是国土生态问题,或者主要是乡村的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则可先试点在国土或城乡建设所基础上扩容为国土资源与环保所或城乡建设与环保所,由其承担“一岗双责”,做好国土开发的生态保护,开展乡村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余池明(研修学院)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十三五”计划的实施,小城镇和农村环境治理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完善乡镇环保机构建设是推进乡镇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

       我国地区发展差距很大,环境状况不同,环境保护工作量也存在巨大的差别。因此,并非所有的乡镇都有必要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实际上,沿海发达省份乡镇环保机构普遍设立且能发挥重要作用。部分地区则由于财力人员有限,虽然挂牌设立机构,但缺乏管理能力和实力,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具体如下:

       对于镇区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200余个特大镇,应该比照县级环保局设立独立的环保局,赋予县级环境保护职责和执法权。这些特大镇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实际上已经是小城市,只是因为设市制度的滞后而不能行政上设市,其环境管理需求完全有必要设立独立的环保局。

       对于镇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较大镇可以设立环保分局,由县(市)环保局领导。而对于人口1万人左右的普通乡镇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沿海发达地区的乡镇有经济实力,企业较多,有较大的环境管理和服务需求,应设立环境管理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垂直管理。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一般乡镇不必设立独立的环保办公室,可以与国土、城乡建设合设一个管理站,历史上本来曾经合一。要负责环境政策的宣传教育,监督汇报。对于量大面广的一般乡镇,应创新环境管理和服务模式,通过县(市)政府与有实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全域环境服务合同,乡镇的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建筑渣土处理等环境服务都可以交给这样的环境服务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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