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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5)

时间:2016-10-13 09: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如下:

       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嵊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开展“一周一查”, 20时30分左右,到达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对企业连接污水总管的窨井内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然后对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废水通过该白色水管越过标准排放口明渠排放废水,致使设置在明渠的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采样,执法人员对白色水管排出的废水也进行了采样。经进一步核查,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经监测,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废水的CODcr为1610mg/L ,pH值9.66;白色水管排出废水浓度的CODcr为1420mg/L, pH值9.35,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pH值6~9,CODcr≤200mg/L的间接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嵊州市环保局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在作出罚款30.22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嵊州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嵊州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共1名)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理决定。

       办理过程

       (一)多次踩点,前期摸排。在2016年3月29日的“一周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联兴纺织印染厂外明显听到企业排水的声音,在通知开门进行检查后发现企业现场却没有排放,执法人员虽有怀疑,但当时并未查到违法行为,于是在2016年4月8日的“一周一查”中,再次将该企业列入检查名单中,并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直接从厂外窨井查看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现水质颜色与平时企业排放水质明显不同。

       (二)现场调查,搜集证据。从厂外窨井看到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正在排放废水,水量较大,水质成黑色;进入厂区后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该水管越过了明渠,并正在排放废水,但废水量与厂外窨井相比,已明显减小。且该企业的自动监控采样器放置在明渠中,当天该时段自动监控显示废水COD浓度基本保持在40mg/L左右,与所排废水实际浓度严重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 4月8日夜间,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法人代表金天方通过阀门的开关控制,将调节池内废水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备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制作勘验笔录,并对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黑色浑浊污水和白色水管排放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CODcr严重超标。

       (三)综合惩处,处置及时。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嵊州市环保局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30.22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1.立即拆除暗管;2.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废气、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四)移送公安,行政拘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嵊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此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移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及整套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原件,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废水采样记录及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随后,市公安局依法对公司法人代表金天方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暗管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认定及排污证据的固定是适用法则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此案件要适用行政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暗管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污。

       (一)如何认定暗管。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本案中企业为了逃避监管私自设置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而且越过标准排放口,绕开了自动监控。所以对于暗管的认定毋庸置疑。

       另外,根据《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本案中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可以认定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二)如何认定排污。关键在于现场勘查、污水采样和检测报告。针对污水偷排案件,执法人员首先按规范采样,同时通过摄像、拍照等手段固定证据,如果企业负责人(或现场管理员)在场的话一定要同步拍摄进去。采完水样后再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查清污水的来源及管道走向,制作勘查笔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将采集的水样送监测机构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掌握了这些证据即可认定企业的排污行为。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嵊州市环保局与嵊州市公安局建立完善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提高联动执法效率。在工作例会中,总结办案经验,由公安向环境执法人员传授询问笔录谈话技巧以及办案思路和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向公安解释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双方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此外,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一系列手段办法,环境执法人员必须要严格施行,依法行政,适应新的方式方法,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丰富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率,逐步扭转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同时要加大环境违法企业曝光震慑力度,让其他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引以为戒。

       以本案为例,嵊州市环保局在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处以罚款外,通过停产整治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之不敢再次触犯违法的红线;同时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之外,该案件入选2016年浙江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通过“浙江环保”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扩大宣传面,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形象损失成本,让其他企业不敢冒险以身试法,大大提高了环境违法的打击和威慑力度。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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