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2016年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2016年 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月调度情况区域分布表 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调阅监控数据发现,自4月份以来,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总排口的氨氮监测数据经常出现以下情形:数据在经过突变后,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波动很小;过一段时间,数据再经过突变后,又重复上述情况。针对该点位自动监测数据呈现出的这种周期性规律,经分析认为现场仪器被动手脚的可能性较大。 5月4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环保局、福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监控总排口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已被人为断开,连接总排口的一端被人为封口,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抽取总排口废水;连接监测分析仪的一端插入一瓶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从中取样监测;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用消防管道连接一根软管,将消防水排入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 福州市环保局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企业存在“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施采样口装置进行变动操作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并同步将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办理。 案件分析 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企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第十七条、十八第、十九条和二十条,分别是针对“不按要求备案登记”、“不配合检查”、“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和“弄虚作假”4种类型。本案中,企业除变更为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可以推断其并非短期行为,具有长期实施的主观动机,不是仅“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而是“弄虚作假”。因此,套用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和“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等情形。企业将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断开并封口,符合破坏监控设施采样管线情形;监测分析仪从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取样,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干扰情形;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属于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修改情形。企业同时伴有超标排污行为。因此,企业行为符合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规定:“在污水处理中间、末端工序或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环节大量加入清水…排入外环境,若非工艺需要或无合理解释,可做如下认定: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为通过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本案中将消防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的行为,可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启示 1.监控平台调阅人员长期调阅数据,对企业正常排污数据积累了一定经验,通过数据统计,观察曲线等多种方式,对较长时段数据进行仔细分析,是可以发现数据异动的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现场查处企业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就更有针对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案企业采取多种手段改变自动监控设施属性,达到数据造假的目的。除直接从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因企业不从总排口进样监测,其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基本不影响监测数据是否达标,但不排除企业之前曾使用过这种手段造假,由于排放仍不达标,故干脆断开采样管路,直接从矿泉水瓶中取固定的样,以确保监测数据“稳定达标”。 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不免除对企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目前,并没用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故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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