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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6-11-07 15: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项目施工布置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施工场地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应提出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 项目存在施工船舶溢油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为改、扩建的,全面梳理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了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水生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并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实施时间和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一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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