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江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航道相关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则上不新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现有航道与相关保护区域重叠的,航道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工程实施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妥善实施。 第四条 项目疏浚、抛石、沉排、吹填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或时序及各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沿海港区航道导堤等工程构筑物改变水动力条件,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明显降低及冲淤条件改变的,应提出工程优化调整措施。疏浚物优先用于陆域吹填,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提出了有效处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不直接排入水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水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水质能够得到恢复。 第五条 按照“避让、减缓、生境修复、补偿”原则提出了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实施丁坝、顺坝、锁坝、切滩、炸礁等工程,对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爆破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及科学研究等水生生物保护措 施。造成生境破坏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应提出明确的产卵场修复或再造、生态护坡、护滩等生境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方案。对于涉及水生哺乳动物、中华鲟等水生保护动物重要栖息水域的,应提出加强船舶航行控制、减小航速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或海域消失,不会对区域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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