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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6-11-07 15:1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及其生境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优化设计和调度、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和保护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陆生动植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条 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安置区、迁建企业、专业项目复改建工程等安置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工程改复建、重要水利工程改复建、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十一条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为改、扩建的,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应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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